附件: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操作程序
附件
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操作程序
为明确售房单位办理公有住房出售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操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归集
(一)开立单位分户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持区住建委允许售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到承办银行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开户登记表”(以下简称“开户登记表”)(见附件1)一式四联。承办银行在“开户登记表”上填写售房单位代码、开户日期,并留存允许售房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缴存
1.新缴存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1)领取“交款单”。单位售房前,到区住建委领取《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交款单》(以下简称“交款单”)(见附件2)。
(2)交款。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时,售房单位填写“交款单”,注明各类资金金额,购房人连同全部售房款交承办银行。
(3)银行受理。购房人持“交款单”到承办银行缴款,承办银行开具公有住房出售“天津市财政票据”(以下简称“售房票据”)(见附件3),作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凭证。承办银行在“售房票据”上加盖承办银行代收的“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收款专用章”。
(4)单据交接。承办银行每周将“售房票据”交市住保中心。
(5)记账。市住保中心根据“售房票据”记账。
2.存量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划转集中户。
2004年1月1日前已在承办银行储存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的1%、10%、90%三个账户合并为25.4%售后维修资金和75.6%住房基金两个账户,其中11%维修资金记账到每套住房,14.4%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所)住房。全部售房收入划转到承办银行集中户。各售房单位在完成整合集中工作后,方可支取存量售房款。
(1)11%维修资金记账到每套住房。
售房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售房款管理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分摊:余额调整法、余额平摊法、单位具结法(见附件4)。
维修资金未使用或使用资金可按套分摊的,售房单位可选择方法一或方法二,将其记账到每套住房。其中,成立管房组织的,应将结果告知管房组织。单位能够提供业主购房准确年月日的,可选择方法一;单位只能提供业主购房年份及各年利息的,可选择方法二。对维修资金难以按套分摊的,售房单位可选择方法三。售房单位未提取或足额提取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或补充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未将维修资金存入承办银行的,应将维修资金划入承办银行后,记账到每套住房。
各单位将11%维修资金账户内的本金和利息余额分摊到每套住房时,如本金和利息余额为零的,应将支取使用记录进行公示,其公示要求如下:
①公示内容
各单位已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将有关情况制成公示招贴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时间、维修协议书、维修支出金额。
②公示方式
公示招贴应张贴在住宅小区入口公示栏和相关业主的楼栋口醒目位置,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应满7个工作日。
③资料留存
售房单位应将公示招贴、公示现场情况的远景和近景照片资料及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和相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备查。
(2)14.4%更新改造资金分割到每幢住房。
售房单位从90%售房款账户中将售前售后主体结构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余额分割出来,作为更新改造资金,记入明细账中更新改造资金项目下,其余资金建立住房基金,记入明细账中住房基金项目下。更新改造资金和住房基金利息无法分摊的,二者利息按其各自本金所占比例分摊,更新改造资金本息余额难以按幢分摊的,按每幢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各售房单位到承办银行办理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住房业务。售房单位填写《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住房分摊明细表》、《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住房分摊具结意见书》,并提交承办银行,承办银行据此为单位建立更新改造资金明细账。
具体整合集中程序为:
①单位领取、填写表册。售房单位到承办银行打印账户查询单,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总表”(见附件5),并提供存量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的明细账册。
采取余额调整法和余额平摊法的售房单位到承办银行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明细清册》(见附件6);
采取具结法的售房单位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单位具结意见书》(见附件7)及《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具结明细清册》(见附件8)。
②银行录入,单位校对。承办银行录入明细清册相关内容,并将录入内容打印“每套住房维修资金余额账户明细”,交单位核对。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确认结果反馈承办银行。
③回单。承办银行打印“每套住房维修资金余额利息明细”,与售房单位据此建立维修资金单位账和业主分套账。
(三)资金划拨
售房单位也可将资金先行划入集中户,待具备分摊条件时,再按照上述步骤进行分摊整合。
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
(一) 使用范围
1.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分为维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高层住宅电梯、水泵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2.住房基金
(1)直管公产住房。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中的住房基金分为应急解危资金、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资金、严重损坏房屋改造资金、房屋管理储备资金和售房经费。
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中的应急解危资金按照规定比例划入区直管公产住房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六区直管产单位”),用于辖区内所管理的直管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急抢修;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资金、严重损坏房屋改造资金和售房经费划入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统筹管理使用。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资金用于直管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1年内的保修;严重损坏房屋改造资金用于存量严重损坏直管公房的翻建和加固修缮;售房经费用于市、区管理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房屋管理储备资金上交市财政局,建立专项住房资金,用于管理单位转制、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由市财政局监督,按规定提取使用。
其他区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应急解危资金、公有住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资金、严重损坏房屋改造资金、房屋管理储备资金和售房经费都留归区房产经营管理单位使用,其中房屋管理储备资金优先用于管理单位转制,剩余资金作为住房保障储备金,报区政府同意后使用。
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应按资金使用类别建立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备查账簿。
(2)单位产住房。单位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比例用于单位住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应急解危、严损房屋改造、住房货币分配及房屋管理单位转换经营机制;售房经费,用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发生的相关费用。
(3)保管自修住房。市内六区保管自修直管公产住房的出售收入中的住房基金按比例上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集中使用,其他区保管自修的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中的住房基金按比例上缴区住建委集中使用,用于房管事业发展;留单位使用的资金,用于单位住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应急解危、严损房屋改造、住房货币分配及售房经费。
(二)使用程序
1.申请
单位根据申请使用的资金类别向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书”(见附件9)或“天津市住房基金使用申请书”(见附件10)(以下简称“使用申请书”)、“维修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按套、幢(所)分摊明细表”(见附件11)(以下简称“分摊明细表”)提供以下要件。
使用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的,应当提供:
(1)银行对账单;
(2)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书;
(3)售后维修资金使用按套分摊明细表。
使用11%资金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使用11%资金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单位申请使用11%资金时,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单位使用售后维修资金情况应当告之相关业主;
(4)维修方案和维修预算。
使用住房基金的,应当提供:
(1)银行对账单;
(2)住房基金使用申请书;
(3)其他要件如下:
使用应急解危资金的,提供发生事故说明、社区居委会证明、事故现场查勘表;使用严损房屋改造资金的,提供情况说明、严损房屋查勘表;使用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资金的,提供维修方案和维修预算;使用房屋管理储备资金用于管理单位转制的,提供单位转制方案、资金使用说明;使用售房经费的,提供资金使用计划;使用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提供经区住建委备案的《天津市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审核备案表》和资金使用说明。
2.受理
经查验各项申请要件齐全的,审核部门予以受理。
3.审核
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使用房屋管理储备资金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函,交由市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4.资金拨付
(1)银行审核记明细账。承办银行确认售房单位资金账户余额大于申请审核金额后,记住房基金单位分户账或维修资金业主分户帐,并在“使用申请书”上加盖银行业务受理专用章后,将其交市住保中心。住房基金使用在2日内完成记账,维修资金使用在7日内完成记账。
(2)划款。市住保中心根据“使用申请书”,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金额划拨到售房单位专用支出账户。
(3)记账。售房单位以留存的“使用申请书”和“分摊明细表”以及进账单作为记账凭证。市住保中心以留存的“使用申请书”、“分摊明细表”及银行回单作为记账凭证。
三、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转移
(一)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售房单位更名、合并、分立或破产、撤销办理销户以及住房灭失等应当转移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或住房基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
申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转移的单位,到审核部门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转移申请书”(见附件12)(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同时提供银行对账单以及如下相应要件:
(1)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由售房单位持住房所有权转移证明,申请维修资金分户账更名。
(2)售房单位更名的,由售房单位持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更名批准文件,申请单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账户更名。
(3)住房灭失的,售房单位根据灭失住房产权人要求,持“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书”、“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其他有关房屋灭失的证明,申请支取征收(拆迁)住房1%的维修资金余额,其余24.4%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余额转移到住房基金账户中的应急解危资金项目。
(4)售房单位破产或撤销的,售房单位持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单位撤销证明和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托管协议,申请将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余额账户转移到托管单位,75.6%住房基金余额按有关规定处理。
(5)当单位申请使用住房基金账户全部余额时,办理相关账户销户;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全部余额时,办理销户或按照有关规定续存资金。
2.核准
审核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对核准转移的单位,审批部门在“转移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留存“转移申请书”一联后,交申请单位送承办银行。
3.资金转移
(1)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售房单位更名。
承办银行为售房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转移申请书”其中一联由售房单位留存,用于办理产权转移。
(2)住房灭失,售房单位合并、分立或破产、撤销办理销户。
①银行审核。承办银行确认售房单位资金账户余额后,在“转移申请书”上加盖银行业务受理专用章后,交市住保中心。
②划款。市住保中心根据“转移申请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转移。
(二)存量资金划转到承办银行,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领表。售房单位到区住建委领取《单位自管产售房款存量划转通知单》(以下简称“存量划转通知单”)(见附件13)。
2.单位核对余额。单位到原承办银行打印对账单核对售房款余额。
3.填表审核。单位填写“存量划转通知单”交由区住建委审核。
4.交表。单位将“存量划转通知单”交到原承办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记账并加盖业务受理专用章,留存一联后,其他联分别交售房单位、审核部门、转入银行、市住保中心。
5.划款。市住保中心接到“存量划转通知单”后核对金额,划款并记账。
6.新承办银行记明细账。新承办银行接到“存量划转通知单”并确认金额已划入后,要求单位提供住房基金比例情况说明,以及维修资金分户情况说明,并据此记录单位明细账和分户账。
四、对账和查询
(一)承办银行与核算部门对账。承办银行每月与市住保中心核对住房基金、维修资金收支及余额情况后,市住保中心出具余额调节表。
(二)承办银行与售房单位对账。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售房单位可到承办银行领取对账单和业主变更清单进行对账。有疑异的,应及时与承办银行联系。
(三)承办银行业务系统与流水对账。承办银行定期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业务管理系统与银行流水余额进行核对,每年末将核对情况书面告知市住保中心。
(四)查询。售房单位可到承办银行查询,住房业主可到售房单位查询两个基金的归集、使用情况。
附:1.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开户登记表见附件
2.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交款单
3.天津市财政票据
4.单位售房款分摊操作程序
5.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总表
6.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明细清册(余额
调整法、余额平摊法)-------余额平摊法年利息表
7.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单位具结意见书
8.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具结明细清册
9.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书
10.天津市住房基金使用申请书
11.维修资金、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按套、幢(所)分摊明
细表
12.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转移申请书
13.单位自管产售房款存量划转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