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嘉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海外工程师、外国专家工作站和引智项目配套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
嘉科外专〔2021〕1 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 ( 2021- 12- 23)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委人才办、科技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才办、经商局、财政局,嘉兴港区人才办、科技金融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海外工程师、外国专家工作站和引智项目配套资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嘉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1 年 1 月 5 日
嘉兴市海外工程师、外国专家工作站和引智项目配套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更高质量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嘉委办发〔2019〕28 号)等文件精神,为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大力引进“高精尖缺”外国人才和项目,加大力度资助我市海外工程师、外国专家工作站和引智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高端引领,突出重点,聚焦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协同创新,优先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氢能源、新材料、互联网+、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领域外国高端人才集聚度高的企业。
第三条 海外工程师、外国专家工作站和引智项目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四条 嘉兴市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点面向曾在国(境)外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及技术管理工作,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工艺的高精尖缺外籍工程类人才;
2.在嘉兴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中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工作;
3.与所在企业已签订不少于 1 年的聘用合同,上年度在该企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 2 个月,年薪不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嘉兴市外国专家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工作站设站主体为在嘉兴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市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以及科技服务能力的法人单位。工作站应有明确的管理制度,能为外国专家团队提供较好的工作、科研、生活及成果转化等服务保障,并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
1.设站主体为企业:
应具备一定规模,一般应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在当地及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引进外国专家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当年度设站主体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 2 人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3 个月,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咨询 3 次以上,指导培训产业人才 40 人次以上。
2.设站主体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依托学科专业领域应为一流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当年度设站主体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3 人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4 个月,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指导 5 次以上,指导培养专业人才 80 人次以上。
3.设站主体为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引进的外国专家从事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与我市主导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引领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当年度设站主体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 10 人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组织人才技术推介对接 20 人次或指导培训产业人才 60 人次以上。
第六条 申请配套资助“引智项目”须是获得国家、省级资助的引进国(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外专部门批准立项并取得立项号的国家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项目;
2.省外专部门批准立项并进行资助的重点项目和常规项目等。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海外工程师和外国专家工作站的资助申报于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根据有关要求,由用人单位向市或各县(市、区)科技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二)推荐。各县(市、区)科技部门按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级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审查。申请材料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初审提出拟资助名单,递交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议。
(四)发文公布。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市科技局发文予以公布。
第八条 引智项目由科技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批文按程序兑现资助资金。
第四章 支持与管理
第九条 入选嘉兴市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的,地方财政给予企业12万元补贴。对引进同一位海外工程师的企业5年内最多资助2次。已列入国家、浙江省级引才工程,市“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不再予以资助。
第十条 直接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的,地方财政给予企业20万元配套补助;已入选市海外工程师,经推荐入选省海外工程师的,地方财政再给予8万元配套补助。
第十一条 对入选浙江省、嘉兴市外国专家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建站资助;对已入选嘉兴市外国专家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经推荐设立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再给予 10 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 对嘉兴市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做出突出贡献的,重点推荐参评“南湖友谊奖”“西湖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对积极引进“海外工程师”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单位(基地)。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 1:1 的配套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工作站的培育、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建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每三年对工作站运行和绩效情况组织一次考核。对连续三年未正常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考核为不合格,并撤销其命名。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设站主体,将收回全部资助经费, 并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市属的资助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各县(市)及嘉兴港区的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文件执行期间,上级政策发生调整的,本办法应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