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死亡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纳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待遇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死亡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1年8月1日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待遇的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国家出台新的死亡待遇政策时从其规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