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2000〕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落不明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函(1986)20号答复函精神,经研究,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暂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在职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外出执行公务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所在单位应积极设法寻找,查明下落,并从事故发生的次月起三个月内,照发本人工资;如经查找三个月仍无下落的,从事故发生后的第四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
“因公出差或外出执行公务”,是指外出执行单位领导指派的与工作、生产有直接关系的任务,或外出执行经常性的本职工作任务,以及由单位长期派驻在外地办事机构期间,外出执行领导指派或日常性的工作任务。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下同)。
二、在职工作人员非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从下落不明的次月起,停发其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
三、在职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到查有下落,或下落不明到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醒悟给予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离退休(职)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六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和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离退休(职)待遇,但其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原工作单位醒悟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五、所有下落不明者,将来查有下落,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如工作人员(含离退休(职)人员,下同)确已死亡,可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1986〕优6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的通知》(渝人发〔1999〕164号),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渝人发〔1999〕165号等文件规定,区别因公死亡或非因公死亡的不同情况,分别发给相应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2、如人民法院宣告工作人员已死亡,可按前款有关文件规定发给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可按前款有关文件规定发给相应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3、如下落不明者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但应退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其工资后发给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
https://rlsbj.cq.gov.cn/zwgk_182/zfxxgkml/zcwj_145360/jfxzgfxwj/201512/t20151209_69261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