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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10〕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1-11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286号)的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财税[2009]125号文出台时间的特殊性,我局纳税人执行财税[2009]125号文,如涉及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可以在2010年1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二、财税[2009]125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核准事项,各单位应通过CTAIS征管系统进行核准,相关模块上线时间、表证单书、业务流程等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