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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7〕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 财综〔2017〕2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3.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5.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6.建设单位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质量绩效自评明细表

7.______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绩效评价明细表



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建委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 财综〔2017〕2号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及财政部门筹集的住房保障资金。

第三条  工作分工。

市财政局是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市集中建设和管理的住房保障相关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管理工作以及各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核,配合市财政局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区集中建设和管理的保障住房及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管理。

市建委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质量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结合各区住房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套数、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及专项资金来源,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三)注重绩效。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制定本辖区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并于每年九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汇总编制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收支需求,按照预算编制“两上两下”程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筹资渠道包括:

(一)地方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

(四)土地出让政府净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五)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所得收入、收益;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

(七)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筹集的可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分解下达专项资金,重点保障以下支出:

(一)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支出;

(三)发放租赁补贴;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

(五)其他按规定的住房保障支出。

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是指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土地补偿、工程建设等支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支出,包括收购旧有住房和腾空公有住房以及相关维护改造等支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支出,包括购买房屋价款等支出。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支出,根据相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确定经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并根据项目经费需求、考核结果提出拨付资金申请。承租人自行负担机电设施设备运行养护费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核定基本运营和维修资金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3.6元;由政府补贴机电设施设备运行养护费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核定基本运营和维修资金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4.4元。基本运营和维修资金标准可视项目运营年限、实际管理支出等情况,由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中介机构每三年评估一次,对确需调整标准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要用于管理费、碎修费、专项维修费及由政府补贴的机电设施设备运行养护费。其中承租人自行负担机电设施设备运营养护费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专项维修费核定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元;由政府补贴机电设施设备运营养护费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专项维修费核定标准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8元,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据实核定。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发生的特定成本补偿资金,包括供热空耗费、物业空耗费及差额物业费,按照实际发生额核算。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急资金,用于支付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期间的应急抢险解危费用。公共租赁住房应急资金归集使用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向对住房保障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发放的补贴、对承担公房租金核减的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给予的补贴。

各区应对住房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完善低收入家庭资格审核、享受补贴家庭收入跟踪复核机制,对于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退出,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发放依法合规。市国土房管局按年度对各区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进行考核,对违规享受补贴户由各区会同主管部门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二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支出,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资金平衡方案执行,资金筹集及拨付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其他按规定的支出,是指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销售登记费用中的评估费、增值税、印花税、维修基金、登记费、物业招标服务费等;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住房保障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可以直接用于项目建设支出,也可以采取注入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我市基本建设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概算、决算、招投标等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支出,由市国土房管局在每季度第一月提供上季度各区租赁补贴发放情况明细表、上季度财政拨付租赁补贴收支情况表及本季度各区租赁补贴用款计划,并提出本季度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在接到用款申请10日内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为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在市住房保障资金账户中预留一个月备用金。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支出,由市国土房管局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在接到用款申请10日内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其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由市国土房管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工程合同、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并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内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各区、各部门应按时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一)各区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提交下列资料:

1.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交资料:

(1)本区上年度租赁补贴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面积、安置房开工套数等),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住房保障工作总结。

(2)区人民政府加盖公章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3)本区上年度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明细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细、购买安置房协议或新建安置房施工许可证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明细、施工许可证以及签订购买合同(协议)的电子版数据。

2.向市建委提交资料:

各区人民政府向市建委提交加盖区人民政府公章的本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质量绩效评价报告及本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绩效评价明细表,市建委汇总转交市财政局。

各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绩效评价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如下程序进行:

每年1月份组织开展项目自评。由各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督促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上年度截止12月底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中“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的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单位成立工程质量绩效评价组,对各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开展工程质量绩效自评,对各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绩效评价打分,于1月底之前形成建设单位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绩效自评报告,并附建设单位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质量绩效自评明细表(附件6)、各单位工程阶段性验收报告及完工部位验收证明(一项目一档),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报各区建委审核。

每年2月份各区建委完成工程质量绩效评价。各区建委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绩效评价组,对各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绩效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本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质量绩效评价报告,附本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绩效评价明细表(附件7),于2月底前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财政局组织编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附件5)等绩效评价有关材料。

(三)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按部门职责,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向财政部驻津专员办提供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核资料,协助完成国家对我市住房保障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做好审核资料报送工作。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将财政部驻津专员办审核调整后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和附件5,以及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负责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的财政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9〕7号)同时废止。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