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人社领域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12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8〕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218号),现就做好港澳台居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的便利。
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时均为有效证件。各地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及证件阅读机具等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确保上述证件在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正常使用。
三、完善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对港澳台居民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标注就业登记信息的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可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各地要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港澳台居民在浙实习和就业创业,同等享受见习补贴、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各类扶持政策。
四、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在我省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对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按国家规定开展相应执业注册活动。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居民,符合相关职称系列申报评审条件的,可参加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在港澳台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港澳台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对首次评聘的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学历、资历及业绩条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万人计划、省151人才培养工程、钱江人才计划等省级人才项目,其在港澳台的学习、工作经历可作为相应的申报条件。鼓励港澳台高校博士毕业生来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五、停止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作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六、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帮助用人单位和港澳台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维护港澳台人员在我省学习、生活和就业创业权益,营造良好环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15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人社领域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8年7月以来,国务院先后发文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制度;人社部作出部署,就做好港澳台居民内地(大陆)就业工作和贯彻实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人社部文件精神,确保港澳台居民在我省依法享受与内地(大陆)居民基本相同的权利、公共服务和便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人社领域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贯彻国家文件的内容。一是重申持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享受两项权利(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一项服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一项便利(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二是明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时均为有效证件,要求各地在年底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支持上述证件正常使用。三是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对港澳台居民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要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
(二)明确港澳台居民享受就业创业政策。《通知》规定,港澳台居民在浙实习就业创业,同等享受见习补贴、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各类扶持政策。主要是参照《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浙政台发〔2018〕4号),给予香港、澳门居民与台湾居民同等政策。
(三)细化港澳台居民在专业技术和职业资格方面的便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下列事项:一是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在我省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二是对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按国家规定开展相应执业注册活动。三是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可按规定参加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明确了视同工作业绩和年限的条件。四是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万人计划、省151人才培养工程、钱江人才计划等省级人才项目,同时鼓励港澳台高校博士毕业生来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 2018年11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