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建发〔2017〕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的决定》(渝建发〔2024〕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财政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工作,规范示范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3日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能结构,促进建设领域低碳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在建筑中利用水源热泵技术(以长江、嘉陵江、乌江、市内其他河流、湖泊、水库、污水等水体作为冷热源)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空气源热泵技术进行集中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太阳能提供生活热水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城乡建委组织的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专项技术审查”),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对示范项目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开展以下具体管理工作:
(一)示范项目评审资料、验收评估资料审查;
(二)示范项目专家评审会、验收评估会组织实施;
(三)示范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
(四)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审核,核定示范面积,并出具补助资金审查意见;
(五)示范项目评审资料与验收资料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地区示范项目的征集、初审及上报工作,负责本地区示范项目的建设推进、组织协调与管理指导工作,为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参与本地区示范项目专项技术审查及验收评估。
第五条 鼓励在具备资源条件和能源需求的区域合理采用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系统。市城乡建委对推动区域集中供冷供热成效显著的区县予以表彰。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并具有相应的水文资料、地质评价报告等材料;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
(三)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第七条 示范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示范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示范项目必须执行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及我市其他相关技术规定;
(三)示范项目所选用的热泵机组、水处理设备、水泵、空调末端设备及太阳能集热器等关键设备应满足国家和我市建筑节能技术与性能认定的相关规定;
(四)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示范项目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与示范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示范项目建成后应进行连续性监测;
(五)示范项目应积极参与科技推广,并根据市城乡建委需要积极配合重大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研究示范;
(六)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城乡建委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施工图设计(以下简称“专项施工图设计”),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九条 申报单位申报示范项目时,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经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建筑节能中心。
(一)《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二)《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专项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条 市建筑节能中心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技术审查,对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出具专项技术审查同意意见,报市城乡建委批准后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的,按我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重新申报专项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在示范项目通过专项技术审查后于每季度末向市建筑节能中心和区县城乡建委报送当季度项目进展情况。
市建筑节能中心应建立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档案,加强对示范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检查,并于每季度初向市城乡建委书面报告上季度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提交如下验收材料,经市建筑节能中心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出具验收评估报告(样式见附件2)。
(一)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二)分项工程验收资料;
(三)示范项目竣工总结报告(含竣工决算);
(四)试运行调试记录;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建筑能耗监测方案。
第十四条 对验收评估达到要求的项目,由市城乡建委在其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三章 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补助标准:
(一)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含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贴,其中公共建筑补贴标准为30元/㎡,居住建筑补贴标准为20元/㎡。
(二)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单独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利用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利用空气源热泵与太阳能复合系统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15元/㎡。
(三)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进行集中供热的示范项目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10元/㎡。
(四)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供能能力≥30万㎡)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15元/㎡,对同一个示范项目(含分期建设的多个能源站)补贴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
第十六条 示范面积核定:
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图作为示范项目示范面积最终核定依据。
(一)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含供应生活热水)、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集中供热,其示范面积以项目建筑面积扣除未采用示范技术的停车库、设备用房、屋顶层、电梯机房等面积的方式计算;
(二)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技术单独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其示范面积以项目建筑面积扣除未采用示范技术的停车库、设备用房、屋顶层、电梯机房等面积后的50%的方式计算;
(三)采用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空气源热泵与太阳能复合系统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其示范面积实际按接入系统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乘以系数8的方式计算;
(四)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的示范面积根据能源站的供能能力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验收评估通过后,申报单位提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3),由市建筑节能中心对示范面积进行核定并出具专项补助资金审查意见,市城乡建委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将专项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
对验收评估未通过的项目,责成项目申报单位整改后另行组织验收评估,合格后再按上述规定予以拨付。
第四章 示范项目各方主体责任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是示范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对示范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按相关要求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强化质量管理,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示范项目设计,对示范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并做好示范项目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专项技术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组织施工,对示范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专项技术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建委将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建委对在我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工作质量问题的单位,市城乡建委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要追回拨付资金:
(一)未按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不按要求安装监测系统的;
(四)不配合科技推广、示范交流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示范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渝建发〔2007〕105号)、《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25号)和《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示范面积和补助资金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发〔2014〕87号)同时废止。已按《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25号)相关规定通过评审并列入我市“城市示范”项目计划但尚未完成建设的项目,其补助标准和资金拨付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
2、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3、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
(注:以上附件请从市城乡建委网站http://www.ccc.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