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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0〕1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月1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21〕1号规定,截至2020年9月现行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 粤府办〔2010〕4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征地保障人数确定办法

粤府办〔2010〕41号颁布之日起,新征地项目和2008年3月1日后已按有关规定缴交社保押金,并办理征地前报批手续的省重点项目征地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均适用本通知规定。

征地时,须严格按粤府办〔2010〕41号规定,科学计算确定应列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国土资源部门在出具《征地基本情况证明》时,应提供征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总面积(其中:农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未利用地面积)以及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各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对被征地单位(行政村)总人数、16周岁以上人数进行核查,并按规定计算需纳入养老保障人数报各市(区)政府审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落到实处。

二、明确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情况,我市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各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最低缴费标准,或者增设缴费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建立政府分担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一)个人缴费补贴。对参加新农保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的精神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市本级与各市(区)政府的补贴资金分担比例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新农保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财政给予的新农保个人缴费补贴。

(二)增加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属省重点项目的,除省政府负担50%外,其余部分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按照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界定的分担比例分别负责。其它项目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按照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界定的分担比例分别负责。

四、加强管理,及时兑现保障政策

各市、区在办理征地项目报批时,要严格按照粤府办〔2010〕41号文和本通知规定,由用地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将应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及时存入被征地农民户籍所在地县(各市、区)级财政专户。各市(区)要协调镇(街道),指导被征地单位(行政村)根据实际需保障人数,按规定程序确定具体保障对象(各市、区要研究制订具体工作细则)。由镇(街道)填写征地保障对象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核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各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来参保的“花名册”和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及时将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划入个人账户。对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完善政策,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各市、区政府要结合粤府办[2010]41号文精神,进一步完善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地税、农业、建设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和工作责任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