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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人社发〔2018〕2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19年10月15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 杭人社发〔2021〕50号规定,自2021年6月30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8〕9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

  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是指用人单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后,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经批准后,其清单内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不再需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通知》 ( 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要求报批的一项制度。

  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二、适用对象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范围内,且已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许可有效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办理程序

  (一)平等协商

  用人单位在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前,必须与工会或涉岗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平等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等参照《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协商后的文本草案要提交涉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涉岗职工3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应当召开全体涉岗职工大会;涉岗职工超过30人不满100人的用人单位召开涉岗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30人;涉岗职工超过100人不满1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以40人为基数,职工每增加100人,代表名额增加7人;

  涉岗职工超过1000人不满5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以100人为基数,职工每增加1000人,代表名额增加20人;涉岗职工5000人以上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200人。涉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协商文本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涉岗职工代表或全体涉岗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并经应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协商的文件内容应包括:拟列入清单式管理的特殊工时制度类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还需包括计算周期)、岗位名称、涉岗职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数)。  

  (二)用人单位申请

  按就近方便的原则,用人单位可向市或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表》原件一份(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申请人可不再提供);

  3.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决定书(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申请人可不再提供);

  4.用人单位就实行特殊工时清单式管理开展平等协商的材料:(1)涉岗职工代表选举记录,(2)涉岗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签到表,(3)会议记录、表决记录及表决结果;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三)行政审批

  人力社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公布清单

  人力社保部门将通过许可的《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附件2)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动态管理

  初次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或者岗位清单内用人单位新增特殊工时岗位的,应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通知》 ( 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有关规定以及浙江政务服务网中服务指南的要求申报,同时可一并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材料。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并将其列入清单。

  人力社保部门官方网站在公布《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的同时,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员工对用人单位在实施特殊工时制度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人力社保部门每5年开展一次清单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调整岗位清单。

  特殊工时制度执行较好、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条件的用人单位,继续保留在清单内;对特殊工时制度执行较差、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用人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并且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条件的,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将其从清单中取消;企业主体消亡的,应将其从清单中取消,并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五、其它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表.doc

    2.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doc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2018年12月12日



《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8-12-17 解读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8〕96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6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本《通知》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适用对象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过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8〕96号)决定在我省开展特殊工时审批实行清单式改革试点,其中明确要求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先行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局在坚持“双维护”、坚持“放管服”、坚持平等原则、坚持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基础上制定本《通知》,决定在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本次改革试点工作旨在努力使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在实现“最多跑一次”的基础上,向“不用跑”进军。改革试点工作将更有利于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保护,有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资双赢。

为此,在制定本《通知》过程中,我局拟定了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市投资促进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征求意见,并同步在局官网上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共收到反馈意见9条。我局在对相关反馈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并吸收完善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根据规范文件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制定并下发本《通知》。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8〕96号)。

(二)《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三)《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四)《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通知》 ( 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等。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适用对象。注册地且实际经营地在我市范围内,且已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许可有效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1)平等协商

用人单位在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前,必须与工会或涉岗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平等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等参照《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协商后的文本草案应包括:拟列入清单式管理的特殊工时制度类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还需包括计算周期)、岗位名称、涉岗职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数),并要提交涉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按就近方便的原则可向市或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表》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申请人可不再提供);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决定书(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申请人可不再提供);用人单位就实行特殊工时清单式管理开展民主协商的材料;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受委托人可不再提供)和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3)行政审批

人力社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公布清单

人力社保部门将通过许可的《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动态管理。

(1)初次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或者岗位清单内用人单位新增特殊工时岗位的,应按照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有关规定以及浙江政务服务网中服务指南的要求申报,同时可一并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材料。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并将其列入清单。

(2)人力社保部门官方网站在公布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的同时,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员工对用人单位在实施特殊工时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人力社保部门每5年开展一次清单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调整岗位清单。

(3)特殊工时制度执行较好、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条件的用人单位,继续保留在清单内;对特殊工时制度执行较差、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用人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并且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条件的,撤销其行政许可,从清单中取消,企业主体消亡的,应将其从清单中取消,并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三、关键词解释

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是创新特殊工时管理的一种方式,是指用人单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后,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经批准后,其清单内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不再需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要求报批的一项制度。

四、注意事项

(一)注册地且实际经营地在我市范围内,且已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许可有效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向市或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

(二)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