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界定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社厅保留的文件目录》 ( 2014-03-01)规定,保留文件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更新至2022年9月)规定,现行有效。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界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重新就业问题的请示》(东社保函[1999]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已重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2、与新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的;
3、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