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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调整政策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调整政策的通知
温人社发〔2012〕5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3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人社发〔2019〕18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人社发〔2021〕98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人社发〔2023〕48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99 号)精神,经商市级各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调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曾由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政府聘用从事农村相应杜会服务工作的农科员、农机员、农经员、林特员、畜牧员、渔技员、计生员、公路养护工八类人员列入浙人社发〔2011〕222 号文件调整范围。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对上述人员的职业身份及在岗工作时间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正式核准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审核的,同时送县级农业、农机、林业、渔业、计生、交通等相应行政部门备案,县级行政部门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备的人员与本单位核准的人员汇总后,一并报市级相应主管部门。

  二、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上述人员进行审核,应把握两条原则:一是必须由乡镇或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聘用,其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性质明确;二是原在岗工作时间能够界定清楚。

  三、上述人员的待遇调整标准、审核办法、发放办法均按浙人社发〔2011〕222号、浙人社发〔2011〕399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审核认定工作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