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粤府〔2006〕96号文有关条文的解释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粤府〔2006〕96号文有关条文的解释意见

粤劳社函〔2008〕7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社厅保留的文件目录》 ( 2014-03-01规定,保留文件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更新至2022年9月规定,现行有效


肇庆市人民政府: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第三条有关表述解释如下:

本条规定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是指: 2006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96号文实施前执行的规定发给,从96号文实施之日起,按96号文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