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粤府〔2006〕96号文有关条文的解释意见
粤劳社函〔2008〕7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社厅保留的文件目录》 ( 2014-03-01)规定,保留文件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更新至2022年9月)规定,现行有效。
肇庆市人民政府: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
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第三条有关表述解释如下:
本条规定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是指: 2006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
96号文实施前执行的规定发给,从
96号文实施之日起,按
96号文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