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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财政发〔2014〕10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法〔2021〕17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法〔2022〕8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人才引育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甬科外〔2022〕91号规定,自2022年7月25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2日





宁波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活动(以下简称“引智活动项目”)工作,设立宁波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智资金)。为加强引智资金的管理,健全完善国外智力引进管理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智资金是市政府针对我市引智项目单位聘请国(境)外专家、派员出国(境)培训、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和引进国外智力活动项目而提供的资助性财政专项资金。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活动应当坚持以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地区、行业、部门的建设发展需求为重点,以提高科研、生产和管理水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

  第三条  引智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引智项目及活动项目计划的项目配套资助、市引智项目及引智活动项目计划的项目资助,市引智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培育项目。

  (一)引智项目分为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简称“专家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简称“示范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简称“培训项目”)三类。

  (1)专家项目是指市属各单位及企事业单位为解决生产、科研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难题需聘请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专家来甬进行指导和工作的项目

  (2)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引进国外智力,引进或开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体现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方向,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广后已经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新品种的项目。

  (3)培训项目是指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选派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赴国(境)外通过授课、研修或实习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学习先进生产技术或科学管理经验的项目。

  (二)引智活动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省、市举办的引智项目洽谈(推介)会、成果展示会、引智论坛讲座、国际人才交流活动、市县(区)共建引智活动、引智宣传和信息平台建设以及海外引才育才工作站建设等。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家项目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工薪或报酬资助、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

  当年度已享受过宁波市海外工程师年薪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第五条  培训项目资助标准参照因公出国(境)培训的相关规定。开支范围包括国(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及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其它费用。

  第六条  示范项目资助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引智成果示范项目的有关规定。开支范围包括:除资助外国专家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外,还可资助国外新技术或新品种引进、扩繁、国内种苗(调配)、试验转化、技术培训、示范推广、宣传培训资料编印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引智活动项目资助额度和开支范围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宁波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按照国家计划项目的批准情况和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于每年9月份下达申报下一年度引智项目的通知。

  第九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外专局有关要求,报送引智项目申请,提出申请资助的资金额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当地的引智项目申报,对项目单位的条件以及项目在国内外所处水平、引进专家的必要性、预期达到的效果等进行初步论证,并将申报项目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汇总,将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引智活动项目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宁波市市直单位经须提出书面活动项目书和申请报告。

  第十条  市外专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认证,编制年度引智项目计划和资助经费预算计划。国家级引智项目计划由市外专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市级引智项目和引智活动项目计划由市外专局审核后报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入资助经费预算计划,经宁波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批复的引智资金预算,会同宁波市财政局下达引智项目计划通知,并根据引智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经与宁波市财政局会商后对市引智项目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引智项目经费决算表和项目总结,提出资助申请,经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审核后,宁波市财政局根据引智资金预算,将资金拨付给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给具体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权限使用资助资金,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或挤占。项目单位必须对引智资金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第十四条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审计局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将予以纠正或追回已拨资金;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已批准资助的引智项目,项目单位中途撤销项目或停止项目执行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当年批准资助的引智项目,若当年未能执行,将不予拨付引智资金。若下一年度需继续执行,须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参照此办法设立本地区的引智资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市外专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行〔2005〕628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