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丧葬补助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丧葬补助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劳社发〔2003〕7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的关心,妥善解决大龄下岗职工的实际问题,现就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丧葬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在领取生活费期间死亡的,可给予丧葬和抚恤金补助。

二、丧葬和抚恤金补助标准按照大龄下岗职工领取生活费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六个月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十个月生活费标准的抚恤金(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补助)。

三、丧葬补助的资金渠道按大龄下岗职工原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承担,从再就业基金中列支。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