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甬政发〔2007〕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删除第七条中的“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方案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07-00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初步建立了符合宁波实际,具有宁波特色的养老保险体系,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覆盖范围不够广、有关政策不尽合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2005〕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浙政发〔2006〕48号)要求,现就我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市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落实政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 ( 浙政发〔2004〕36号)和《宁波市社会保障风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03〕29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参保重点,按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
从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调整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3年过渡到位。2006年度缴费额度不变,缴费比例调整后,缴费基数等参数由社会保险机构通过换算后作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按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100%确定。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要进一步落实“4050”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2006年5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必需的缴费年限。延长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要妥善处理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障)的关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它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享受一头,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衔接处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规定。
进一步完善职工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省内其他地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按省规定办理;省外其他地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要求转入我市的,仍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我市实际,从2006年5月1日起分步做实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实行“老中新”分开的基本原则,即: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做实个人账户;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2006年4月30日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的逐步做实;2006年5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分类分步进行。对2006年4月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步提高,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以按8%一步做实,其中市级统筹区按5%的比例做实;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县(市)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与逐年提高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对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统筹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三)做实个人账户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监管
要按照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完善“五费合征”办法,提高基金征缴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发办法、业务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要加强内部监督,制订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职能,完善工作机制。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要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转出本市、未转出本市和今后转出本市的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关系。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实现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5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和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公布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执行(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替代指数为1),乘以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称新办法)与按市政府《
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 ( 甬政〔1998〕2号
)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以下称老办法)水平进行对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为5年(即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在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省规定公布。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中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5年。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2006年5月1日起,市政府《
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 ( 甬政〔1998〕2号
)规定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停止执行。
2006年4月30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市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完善相关养老待遇计发政策
1.2006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延长缴费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完善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新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额度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2006年5月1日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中断缴费的人员;
(2)退职人员;
(3)前补后延人员;
(4)享受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5)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要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之间的衔接平衡关系。已建立个人账户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允许其在退休前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足后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2006年5月1日后,退职人员、前补后延人员、中断缴费未补足全部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以及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中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计算后的养老金低于2006年最低养老金水平的按2006年最低养老金标准确定。
3.“两保”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后的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4.对1997年12月31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的人员、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和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的参保人员,从2006年5月1日起按省规定标准增发一次性补贴。
七、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方案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八、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平台建设。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要不断拓宽社区管理服务内容,建立起制度完备、服务规范、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要,提高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
九、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保机构和经办能力的建设。要切实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逐步统一经办机构的名称。要抓好社保机构的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按各自职责认真细致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十一、其它
(一)本通知所指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暂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由市统计局核定,市劳动保障局发布。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统筹地统计局核定,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发布。
(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涉及《
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相关政策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研究明确。
(三)本通知除特别指明外,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