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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嘉人社〔2015〕61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嘉兴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 嘉人社〔2014〕144号自2014年6月10日印发后,为了统一职业培训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经市、区协商研究,特提出如下补充通知:

1、办理职业培训补贴,须由组织职工参加经批准举办职业培训的市本级企业或经批准组织举办职业培训的市本级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负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组织举办职业培训的市本级培训机构,须在补贴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职业培训统一计划下组织招生,开班一周前须报补贴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3、非市本级户籍人员须与市本级企业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并在市本级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

4、市本级凡涉及申报办理职业培训补贴事项的,均按《嘉兴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 嘉人社〔2014〕144号)及本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5、本补充通知与《嘉兴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 嘉人社〔2014〕144号)规定有矛盾的按本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6、本补充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