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海洋产业集聚区开展工业用地管理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6〕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在海洋产业集聚区开展工业用地管理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关于在海洋产业集聚区开展工业用地管理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关于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的指导意见》 (
发改规划〔2015〕28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海洋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块(以下简称“集聚区”)开展工业用地管理创新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调整完善控规,强化规划支撑引领作用
在原批准的控规基础上,集聚区管委会要结合园区实际,及时开展控规深度研究和局部完善,统筹调整工业用地相关规划指标,原则上对区内产业邻里中心相关建设项目、工矿仓储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和绿地率不作强制性规定。其中:
(一)建筑密度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再予以明确;
(二)建筑限高先按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可由审查部门根据航空、景观限高和日照规范等要求,结合相关利害方予以调整;
(三)绿地率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可由审查部门根据相关规范予以明确。
二、创新用地规划管理,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为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效率,区内工矿仓储项目容积率可结合生产工艺等实际需求适度放宽。具体相关规划控制指标,由集聚区管委会结合项目实际,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过程中确定。
三、鼓励发展服务业,推动产城融合发展
为推动园区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发展,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聚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和工业配套建设需要,统筹划定为工业生产、生活配套服务的产业邻里中心。经集聚区管委会审查同意,产业邻里中心范围内,可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为工业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社会公共停车场公益设施。产业邻里中心内项目可结合实际适度放宽,但建设项目应满足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
四、支持企业节地挖潜,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
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不改变原有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支持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适当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免缴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存量土地改造提升,对已经自主改造提升的生产性用房工程,经充分论证后符合安全、环保等规范要求的,由集聚区管委会统一确认,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集聚区管委会的意见一次性补办相关手续。
五、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优化提升产业结构
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和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对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开发范围的,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和房产兴办服务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处置,并按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款。
六、实行差别化地价管理,扶持培育新兴产业
大力扶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可按不低于原最低出让限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新兴产业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地管理。
七、推行弹性出让制度,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年限出让制度,在法定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内,按照不同产业类型和特点,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同时由集聚区管委会根据企业亩产效益、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减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严禁实心砖、粘土砖和袋装水泥进入园区,全面实施区内项目就近使用新墙体材料及散装水泥,并缓交新墙体材料及散装水泥押金。
八、简化审批办事流程,加快构建项目监管新模式
深化实施零地技改、预审批、零审批,其中建设单位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内进行改建、翻建、扩建的,规划部门依据审查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职能部门要在管理过程中加强事前指导、事中和事后监管,积极探索建立部门联动、共同监督的产业项目履约监管新模式。
九、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创新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市属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在规划审批、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集聚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订具体操作流程,全力推进本意见实施。本意见自2016年4月25日起实施,试行期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