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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政发〔200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9月24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 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9月4日经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发〔2003〕49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二、关于基金统筹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由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市本级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三、关于缴费基数和费率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两部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部分根据职工人数按缴费基数的2%,职工缴纳部分按缴费基数的1%,统一换算为人均绝对值计缴。

四、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暂按省政府确定的统筹地区企业最低工资的70%确定。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按照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补助金)总额的40%确定。

五、关于缴费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和确定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以及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和确定,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关于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可凭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从次月起按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按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及收费清单、出院证明、《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等资料。经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实,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累计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元。

七、关于促进再就业补贴

促进再就业补贴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上述补贴在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以内按实列支。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项资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介绍并推荐成功的,可凭《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已鉴证的《劳动合同》或有关有效证明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40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档案保管等免费服务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可按实给予补贴。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收费培训的,可凭《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由职业培训机构统一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就业前指导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50元,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400元,培训费400元以下的,按实际金额补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在12个月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培训,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效果和职业培训机构支出凭证核实支付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

八、关于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向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失业人员名单、档案材料,按规定填写并提交失业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换取《失业职工报到通知书》。并负责将《失业职工报到通知书》送达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职工报到通知书》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核定,发放《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核准的次月开始按月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失业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九、其他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温州市贯彻实施〈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意见》(温政办〔1995〕118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