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发〔2010〕3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暂时保留。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2〕79号)规定,全文失效。
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紧紧围绕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通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充分发挥广大退役士兵在加强基层政权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中的骨干和生力军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自愿自主选择,免费参加培训。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2.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顺应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和需求,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同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3.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就地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由其接收安置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就近就地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形式和招生办法
(一)教育培训对象。我省负责接收安置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均可参加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形式。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短不少于3个月。
退役士兵如需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的,可免试就读所在市、县(市、区)的相关学校,学制一般为两年。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执行普通高校教育教学相关管理规定。原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招生办法。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及承训学校和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有关情况,制订招生计划,发布招生信息。退役士兵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向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后,由承训学校和机构负责录取。具体招生办法由各市、县(市、区)自行规定。
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统一纳入全省高考统招体系。具体招生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
三、教育培训的教学组织、教育管理和就业服务
(一)规范教学组织。各地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优、就业率高的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着眼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实际情况,注重改进教学方法,坚持因材施教,精心设置培训专业和课程,认真制订培训计划,选用和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切实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教学规程,确保落实教育时间、教学内容。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创新教学模式,积极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教学模式,采用模块化、一体化等教学方法,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推行“订单式”培训。认真组织考试考核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二)严格教育管理。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教学和育人相统一。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认识和把握国情,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使他们充分认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真切关怀,珍惜教育培训机会,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学风,投身学习和培训。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引导退役士兵学员保持和发扬军队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到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强化实践,学有所成。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校纪校规,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新型实用人才。
(三)加强就业服务。各地要根据自主择业、学校(机构)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服务工作。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按照教育培训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要求,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有关部门要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和国家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承担录用和聘用退役士兵学员的相关责任。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四、教育培训的经费保障机制
(一)教育培训补助范围和补贴标准。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二)教育培训经费管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级分类负担,专款专用。结算支付时,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和机构。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相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教育培训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绩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是新时期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一项重要部署,是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件利国利军利民的好事和实事,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中高职院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军区系统负责利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健全制度,严格考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双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把教育培训合格率、推荐就业率作为考核承训学校和机构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及承训学校和机构定期评估制度。对违规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达不到教育培训工作要求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取消其承训资格。
(三)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动员和引导广大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广大退役士兵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政策,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努力促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