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7〕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63号》规定,自2023年9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
渝府办发〔2017〕20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
渝府办发〔2017〕20号)精神,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加强跨学科、复合型、创新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在站或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含海外博士后)在渝申报评定职称(不含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适用本办法。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职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2.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3.国家规定有职业(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4.申报评定的职称系列或专业有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门诊量等)须符合相应要求;
5.身体健康,能履行正常的岗位职责。
第四条 取得博士学位满2年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或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业绩突出、研究成果有较高理论或实用价值并得到相关部门鉴定认可,且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本专业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专家(适用于出站人员)或导师(适用于在站人员)实名举荐、用人单位同意、设站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第五条 出站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研究成果得到相关部门鉴定认可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果,且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正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本专业2名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第六条 出站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不满3年,但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且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本专业2名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及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或二等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市(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2项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2项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5.获得重庆发展研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2项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6.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2项中国专利优秀奖。
7.获得国家博士后“香江学者”计划、博士后创新人才计划或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支持。
8.获得国家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或重庆市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特等资助。
9.主持完成3项国家级科研项目(须为国家科技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不含子课题),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第一完成人(须出具项目立项申请、批复和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10.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须出具专利或成果等知识产权证书,以及对应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税务和销售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定方式
第七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工作。评定工作采用分级评定的方式进行。
1.申报副高级职称的,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根据设站单位、用人单位及正高级专家或导师考核推荐意见直接审核认定。
2.申报正高级职称的,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全市专家评审库中选聘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定。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本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实填写《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表》,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进、出站批准证明,学历、学位证、职称证,工作总结、获奖、科研、论文、论著等材料,在站博士后提供导师实名举荐意见、出站博士后提供同行举荐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交推荐单位审验后返还,复印件加盖推荐单位鲜章上报)。
人事关系在博士后站的在站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向所在博士后站申报;人事关系在用人单位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向所在博士后站申报;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向用人单位申报。
第九条 单位考核推荐。导师或同行举荐应就申报人员的知识、能力、业绩、水平作出客观的评价,填写举荐意见;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的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应认真考核,择优推荐(有条件的单位应提交内部评委会评议推荐),并就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同时要在本单位公众场所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推荐上报。
第十条 主管部门审核。重点核实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将申报人员基本信息在部门网上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经审查和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推荐意见,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定。专家组负责根据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单位考核推荐意见组织答辩,同时,参照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和贡献进行评价,实名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资格核准。评定工作结束后,通过人员名单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重庆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发文公布评定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四条 以上申报条件只是申报相应职称的基本要求。申报人所提供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或学科相关,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定专业组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及考核情况提出具体评定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渝职改办〔2010〕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