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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征收暂行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征收暂行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发〔2007〕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征收暂行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八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征收暂行操作规程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自行申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并结合苏州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 代收代缴操作规程

一、代收代缴机构管理

1.在我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各类保险公司应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扣缴税务登记。办理登记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2.各代收代缴机构待条件成熟后,应开设车船税专户,向代收代缴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期准确解缴税款。

3.从事交强险的各保险公司应具备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软硬件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扣缴事务。配合主管地税机关做好车船税政策宣传,扣缴申报、税款解缴、涉税统计等工作。各主管地税机关应主动服务,及时为各类保险公司办理手续,做好政策辅导,指定专人做好与各代收代缴机构的日常涉税事务的管理,帮助解难答疑。

4.各类代收代缴机构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扣缴工作,依法办事,同时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保险行业良好的社会声誉。如发现代收代缴机构(点)有违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代收税款操作

1.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应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辆代收代缴车船税。

2.审核资料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1)基本信息的录入。要按保单规定的项目,逐个填写。其中: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车辆填写身份证号码,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地址、联系电话、号牌号码、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核定的载客数、核定的载质量、排量、登记日期等是必须录入的信息。

(2)车船税信息的录入。对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按保险单规定项目逐个填写,信息项包括:整备质量(对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需要填写整备质量,其他车辆可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15位码,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不需要填写)、当年应缴税款、往年应补税款及滞纳金(如无补交的则可填写0)。

整备质量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项目的内容录入,还未登记的新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录入。投保人无法提供车辆整备质量信息的,整备质量按照总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差额计算。

(3)其他情况。

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需提供车辆的完税凭证;对免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纳税人需提供地税部门的免税证明。保险机构在销售上述车辆交强险时,应核对完税或免税时间,凡符合规定的,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在交强险业务系统中填写“代收车船税”的最后两项:“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和“开具税务机关”,并将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对新购警车,没有车牌号码,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保险机构将批文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若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则视同应税车船,一律由保险机构代收,待取得有关证明,可申请退税。

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要求纳税人填写《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附件1、2)。由代收代缴机构收到以后,《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保险机构留存)》(附件1)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附件2)交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各类情况,代收代缴机构必须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中注明“完税、免税(拖拉机,警用车船)或拒缴”字样。

3.税款计算

(1) 应纳税款:载客汽车=1*年税额

载货汽车=自重吨位*年单位税额

(2)对于2007年1月1日至7月31日间已经购买交强险而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其2008年续购交强险时,如不能提供2007年度车船税已纳税或免税证明的,由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该纳税人2007年度应缴的车船税,但不加收滞纳金,也不作处罚。

自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或完税凭证,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税额标准÷12) ×应纳税月数。

(4)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4.发票管理

在保险发票没有改版之前,保险机构应在保险业专用发票附注栏中打印(填写)代收车船税税款金额(大小写)、所属期限等信息。

三、申报解缴税款

保险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汇总申报,苏州市区(含园区、吴中、相城)可以由分公司或中支公司汇总缴纳,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入库手续,逾期申报缴纳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1.网上申报

保险机构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EXCEL格式的《车船税纳税(代收代缴)申报明细表》(附件4),系统自动生成《车船税纳税(代收代缴)申报表》(附件3),保险机构确认后点击“申报”。如有问题,可删除后重新上传申报。

同时,企业应打印纸质的《车船税纳税(代收代缴)申报表》(附件3)和《车船税纳税(代收代缴)申报明细表》(附件4),按季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办税大厅窗口申报

保险机构报送纸质的《车船税纳税(代收代缴)申报表》(附件3),纸质和电子的《车船税纳税(代收代缴)申报明细表》(附件4)(电子数据格式是EXCEL格式),税务机关人员将电子数据通过“车船税管理系统”导入数据库中,生成汇总数,核对申报数额后,接受申报。

四、拒缴车船税的后续管理

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于10日内上交《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附件1、2)及明细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签收。对拒缴纳税人是企业的,抄报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催申报,如仍不缴纳,移送稽查部门。对拒缴纳税人是个人的,由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催申报,如仍不缴纳,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五、完税凭证的开具

1.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2.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获取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但保险业专用发票上没有列入车船税税额,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在办理保险后50日内,向代收代缴保险机构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纳税人应提供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保险业专用发票和身份证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证件号码、保险机构名称、保单号和车牌号等数据,与“车船税管理系统”的明细数据进行比对,确认该税款已经入库及保险业专用发票发没有注明车船税税额后方可向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完税凭证》。《税收转账完税凭证》的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及完税凭证号码后退还纳税人,然后将保险单复印件留存备查。

六、退税办理

1.退税条件:(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2)免税车辆或其他完税车辆误征入库的,纳税人可凭完税(免税)证明申请退还误征税款。

2.退税程序。可采取税务机关直接退税和保险机构代理退税两种方式。

a.直接退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50日后,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携带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办理:(1)保单(申请误征退税的应提供保单复印件,并由投保的保险公司盖章),(2)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3)企业需提供企业代码、银行帐号等信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或银行存折,(4)申请免税误征退税的需提供免税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查找并核对“车船税管理系统”明细数据库中的纳税人的纳税记录,打印含纳税记录的《车船纳税(代收代缴)申报明细表》,提供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税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一并作为退税资料附件,提请局长审批,填开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

b.保险机构代理退税。由纳税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退税并填写委托书,保险机构为申请单位汇总退税。保险公司定期将相关电子和纸质材料初审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报送材料:(1)保单(申请误征退税的应提供保单复印件,并由投保的保险公司盖章),(2)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3)提供企业代码、银行帐号等信息,(4)申请免税误征退税的需提供免税证明,(5)纳税人的委托书,(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查找并核对“车船税管理系统”明细数据库中的纳税人的纳税记录,打印含纳税记录的《车船纳税(代收代缴)申报明细表》,提供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税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一并作为退税资料附件,提请局长审批,填开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税款直接退还到保险公司账户上,由保险公司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收到退税需在委托书后签名存档。保险公司对通知下达30日后仍未领取的退税额重新缴入国库。

七、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手续费实行按季结报,应按规定上报“结报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代收代缴手续费标准支付给代收代缴人。

第二部分 自行申报操作规程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条件

苏州登记的船舶和未按规定购买、停驶未购买和不需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苏州籍车辆,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申报期限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向地税机关(单位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逾期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申报时应提供:(1)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提供车船购置发票);(2)单位车船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车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应同时填写《车船税纳税(代扣代缴)申报表》(附件3)和《车船税纳税(代收代缴)申报明细表》(附件4)进行申报。税务机关窗口受理人员收到申报表后,核对申报数与明细汇总数,准确无误后受理申报。并且,税务机关人员应在受理申报后,将《车船税纳税(代收代缴)申报明细表》相关数据录入“车船税管理系统”中。

四、退税办理

1.退税条件。(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2)免税车辆或其他完税车辆误征入库的,纳税人可凭完税(免税)证明申请退还误征税款。

2.退税程序。

纳税人需携带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到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1)税收缴款书,(2)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3)企业需提供企业代码、银行帐号等信息,个人需身份证明、银行卡或银行存折,(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提请局长审批,填开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第三部分 免税证明的办理

一、范围:

(一)依照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农村公共交通车辆。

二、减免税程序。

(一)备案申请手续。按照政策规定可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减免,申请时需提供:(1)《______税减免申请情况说明(备案类)》(苏州地税政一便函[2006]6号的附表17);(2)《车辆明细表》(附件5);(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运营线路、票价批文;(5)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情况调查表》(苏州地税政一便函[2006]6号的附表6)。

(二)发放免税证明。符合条件的免税车辆发放免税证并加盖免税年度章等。免税证书可长期使用,如无政策变化和车籍变化的,以后年度可在免税备案时直接加盖免税年度章等,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

1.免税证要按照要求的格式认真填写。

2.免税证要一车一证,不得挪作它用。车主应妥善保管,在购买交强险时主动向保险机构出示该证。提供给保险公司,以此作为减免依据。免税车辆的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时,车主应及时将该证送交发证机关。

3.发证机关应定期审核查验该证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有改变用途等情况,除给予处罚外,应及时收回免税证作废。

来源:苏州市档案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