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9〕142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9-05-04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文件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5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利用符合《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以下简称《
目录
》)规定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可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企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照《
目录
》规定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申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申领程序,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等单位《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豫发改委资源[2007]796号)规定执行。
四、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按照我省税收优惠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5月6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