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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6〕1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最近,市政府法制局在有关部门自行清理的基础上对1983年7月绍兴撤地建市以来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现正在施行的221件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政策性文件进行了系统的清理、其中《绍兴市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土地纠纷的暂行规定》(绍市府发〔1989〕40号)、《绍兴市城区河道保护暂行办法》(绍市府〔1985〕33号)两个文件,其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行政处罚条文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予以废止。另有9个规范性文件中部分处罚条款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决定予以停止执行(见附件)。

希各有关部门接本通知后,抓紧制订急需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中有个别条款已停止执行的,要及时提出修改、补充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重新发布。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