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展会展业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财行〔2018〕6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9月3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财法〔2019〕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财法〔20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 杭商务〔202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财法〔202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杭州会展产业,推进国际会展目的地城市建设,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
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及《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和市发展会展业协调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发展会展业协调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杭州会展产业,推进国际会展目的地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
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及《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和管理使用本着公平公正、重点突出、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会展业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共同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会展办负责扶持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和申请受理、核查评估、审核报批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1.举办重大会展活动;
2.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
3.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
4.引进知名会展机构;
5.会展项目进行国际权威认证;
6.品牌会展项目培育;
7.其他促进杭州会展业发展的事项。
第五条 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扶持奖励对象为在杭州市范围内举办的、举办经费未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在市会展办备案的由企业、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举办的会展项目及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 参会人数100人以上、境外参会代表不少于五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国际代表不少于参会人数20%的国际会议,给予会议举办单位会议实付场地租金50%的扶持,或给予每位注册参会国际代表每天100元(人民币,下同)的扶持。每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国家级、全国性的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民营经济前百强企业(上年度排名)等机构或企业举办的、参会人数1000人以上、实际会期3个半天或在杭住宿1天以上的会议,给予会议举办单位会议实付场地租金50%的扶持,每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由本市市场主体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符合我市会展产业指导目录、展期不少于三天、室内展览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市场化贸易类展览项目(即不包括以个体消费为主的商品展览、展销及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会、图片展等项目),按项目展览面积规模给予扶持:
(一)项目展览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
(二)项目展览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4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扶持;
(三)项目展览面积在40000平方米(含)-8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扶持;
(四)项目展览面积超过80000平方米(含)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扶持。
外地企业来杭举办的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品牌展览项目或4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贸易类展览项目参照本条款标准给予扶持。
第九条 境外展商不少于5个国家和地区、国际展位(面积)20%以上的国际化展览项目,扶持标准在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总金额不超过110万元。
第十条 每个展览项目扶持不超过三年(届),第二年(届)至第三年(届)分别按照项目举办当年扶持金额的100%、80%给予扶持。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对参加市会展办组织的、在境内外举办的杭州会展业宣传推介、招展引会、对外交流等活动的本市会展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50%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全球性、区域性国际组织来杭设立总部、大中华地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对落户杭州后,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开展实际业务工作的,全球性国际组织来杭设立总部、大中华地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每年分别给予100、70、4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区域性国际组织来杭设立总部、大中华地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每年分别给予60、40、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知名跨国会展企业来杭州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对落户杭州后,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开展实际业务的,知名跨国会展企业总部搬迁至杭州,前三年每年给予6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在杭州设立亚太区域或大中华区总部,前三年每年给予4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在杭州设立控股子公司,前三年每年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对特别重要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活动补助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在杭举办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统计范围的会议,一次性给予会议举办主体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引进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来本市举办,一次性给予项目举办主体1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本市市场主体在本市举办的会展项目被评定为市级品牌会展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杭州市会展品牌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本市市场主体在本市举办的展览项目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本地会展企业成功上市并交易的,根据《
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六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第十九条 项目扶持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事先备案。符合规定的会展项目举办单位应根据《杭州市重大会展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会展办备案(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当年下半年展会项目材料),未经备案和未按时间要求备案的项目,市会展办不受理该项目扶持资金的申请;
(二)正式申请。按前款要求事先备案的会展项目举办单位,在项目举办前15天通过杭州市会展办官方网站向市会展办提出正式申请;项目结束后30天内,举办单位向市会展办提交申请扶持资金相关书面材料;
同一主体在一年中多次举办同一题材会展项目,只能就其中一项会展活动提出扶持资金申请。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会展项目,其中包含展览、会议(论坛)和活动内容的,原则上举办单位只能就其中一项内容提出扶持资金申请。
(三)核查评估。市会展办接到会展项目举办单位正式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评估。
(四)部门评审。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征求市场监管等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五)事前公示。将审查结果在杭州市会展办官网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上报审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上报市政府审批;
(七)资金拨付。每年分两次拨付资金,会展项目于上年10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举办的,6月底之前,由市财政和市会展办发文确定予以扶持的举办单位、会展项目和扶持金额,并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会展项目举办单位;会展项目于本年4月1日至9月30日举办的,12月底之前,由市财政和市会展办发文确定予以扶持的举办单位、会展项目和扶持金额,并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会展项目举办单位。
第二十条 补助奖励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书面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会展项目和相关机构,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佐证材料。9月份以后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和机构可在翌年提出申请;
(二)部门评审。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征求市场监管等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三)事前公示。将审查结果在杭州市会展办官网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上报审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本年12月底之前,由市财政局和市会展办发文确定予以补助奖励的单位、项目和金额,市财政局直接向相关单位拨付补助、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同一会展项目举办单位超过一家的,申请单位在递交申请资料时应同时递交其他举办单位的授权文件。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市会展业扶持奖励资金实行预算绩效评价,严格跟踪问效。由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市审计局等单位每年对会展业扶持奖励资金扶持、补助、奖励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举办单位近三年内有违法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的,或会展项目出现严重安全责任事故、严重侵犯参展参会有关主体权益事件的,取消扶持、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虚报冒领扶持、补助、奖励资金的,市财政局和市会展办有权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列入会展不良诚信单位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会展扶持和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估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实施期为三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附件:
1. 杭州市会展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docx
2. 杭州市会展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docx
3. 杭州市申请会展项目扶持资金相关材料目录.docx
4.杭州市申请会展补助、奖励资金相关材料目录.docx
附3
杭州市申请会展项目扶持资金相关材料目录
一、《杭州市会展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会展项目申报时所提供材料,包括:《杭州市会展活动备案登记表》、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相关单位批文、项目实施方案、安保方案、大型活动许可证明等;
三、有多个举办单位的会展项目申请时,需提供委托申请授权书。
四、展位平面图、会场设计平面图、参展商名录;参会嘉宾名录;
五、项目总结,须含项目现场情况图集、视频(彩色);
六、场地租赁合同、场租费发票(可在项目结束后30日内提交)的复印件;住宿合同、发票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五份,须排版整齐、美观,装订成册,便于存档。
附4
杭州市申请会展补助、奖励资金相关材料目录
一、《杭州市会展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时所提供材料,包括: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符合申请奖励资金条款的证明材料、公司年度或半年度总结等;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五份,须排版整齐、美观,装订成册,便于存档。
(联系电话:85253626)
《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27 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提升我市招展引会竞争力,弥补会展业促进政策短板,根据《
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要求,结合我市特点,起草了《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杭州市会展业专项资金自2005年成立至2016年已10多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扶持杭州市会展业的发展,与其他城市发展具有先发优势。但随着会展业的快速发展,各地竞争加剧,我市的专项资金规模已落后国内其他城市。同时根据《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综合考虑2015-2016年安排的会展业专项资金均未实际使用这一情况,从2017年起我市撤销会展业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G20的顺利召开,杭州会展业临来前所未有的后峰会发展机遇期,同时城市国际化是我市市委十一次全会提出的战略决策,要实现这一目标,培育本土特色品牌、引进高层次会议展览项目、完善会展服务环境,政府需起到对产业的引导、扶持和培育职责,以会展业专项资金为抓手,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2017年12月1日生效的《
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整合部门会展项目预算资金,设立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会展办主管部门制定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等内容。”
为此,在我局及市会展办考察调研了深圳、成都、南京、宁波、厦门等城市的基础上,从今年开始,我处开始起草该文件:通过公文形式征求了有关部门及相关局内业务处室意见;通过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召开部分会展企业座谈会,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4条,逐一进行了答复,其中9条意见未采纳,5条意见部分采纳,4条意见采纳,1条意见涉及内容已出台相关文件,5条意见进行了解释明确。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详见《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二、设立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目的及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
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的具体举措。条例已于去年12月1日生效,第十条明确规定要设立会展发展扶持资金。
(二)贯彻市委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2016年7月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提升杭州城市国际化水平的若干意见》,全市正在全力推进城市国际化,积极打造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会展之都、赛事之城。随着我市会展业的发展,会议、展览、活动数量不断增加,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但缺乏高端的会展项目,缺乏龙头性的市场主体。设立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对国际会议、高端展览的引进,促进会展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提升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打造国际会展目的地的现实需要。根据调研考察,目前南京、宁波、厦门、深圳、广州、武汉、长沙、郑州等城市,无一例外都有会展扶持资金,额度均在3000万元左右,成都更是超过5000万元。杭州会展业要实现市委全委会提出的推进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会展之都、赛事之城的目标,出台资金扶持政策十分必要,且兼具杭州特色。
(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会展品牌的需要。近年来,我市会展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缺少规模大、影响力强的龙头会展企业和品牌项目。加快出台会展扶持政策,对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本土会展品牌项目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扶持资金使用重点方向
(一)突出市场化
《办法》重点扶持会展市场主体和市场化会展项目,对有市本级财政投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鼓励会展市场主体和市场化项目做大做强。
(二)突出国际化
《办法》以积极招引国际化会展项目,引进国际会展组织、会展企业和会展品牌为重点,推动市场主体和会展项目国际化发展。对UFI、ICCA、UIA项目予以奖励和扶持,做好国际接轨工作。
(三)突出品牌化
《办法》以培育引进品牌会展为重点,大力培育本体品牌会展,积极引进境内外品牌项目,尤其鼓励自办展(本地企业主办的B2B专业性展览),并建立本土品牌会展项目评选认定机制。
(四)鼓励专业化
《办法》重点对大型专业会议予以扶持,尤其是国家级的千人以上大会,扩大和提升会展对本地产业发展和市场消费的带动作用。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资金的使用范围、扶持标准、补助标准、奖励标准、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七个章节组成。
(一)总则
分别从制定依据、资金来源、管理部门职责、使用管理原则等四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资金的适用范围
1、扶持奖励范围:(1)举办重大会展活动;(2)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3)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4)引进知名会展机构;(5)会展项目进行国际权威认证;(6)品牌会展项目培育;(7)其他促进杭州会展业发展的事项。
2、扶持奖励对象:在杭州市范围内举办的、举办经费未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在市会展办备案的由企业、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举办的会展项目及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三)扶持标准
1、对国际会议的扶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会议举办单位会议实付场地租金50%的扶持,或给予每位注册参会国际代表每天100元(人民币)的扶持。每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国内会议的扶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会议举办单位会议实付场地租金50%的扶持,每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国内展览项目的扶持:对由本市市场主体主办的符合条件的展览项目按展览面积规模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30万、60万、100万的扶持;对由外地企业来杭举办的获UFI认证的品牌展览项目或4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贸易类展览项目参照本条款标准给予扶持。
4、对国际化展览项目的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化展览项目扶持标准在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总金额不超过110万元。
5、每个展览项目扶持不超过三年(届)。
(四)补助标准
1、对市场主体参与杭州会展业宣传推介: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2、全球性、区域性国际组织来杭设立总部、大中华地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全球性国际组织每年分别给予100、70、4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区域性国际组织每年分别给予60、40、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3、知名跨国会展企业来杭州设立总部、亚太区域或大中华区总部、控股子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前三年每年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补助。
4、对特别重要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活动补助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五)奖励标准
1、纳入ICCA、UIA统计范围的会议: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引进获得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3、会展项目被评定为市级品牌会展: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4、展览项目获得UFI认证: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5、本地会展企业成功上市并交易:根据《
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六)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1、项目扶持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应通过事先备案、正式申请、核查评估、部门评审、事前公示、上报审批、资金拨付的流程进行扶持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2、补助奖励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应通过书面申请、部门评审、事前公示、上报审批、资金拨付的流程进行补助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七)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1、监督管理
(1)对举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近三年内有违法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的,或会展项目出现严重安全责任事故、严重侵犯参展参会有关主体权益事件的,取消扶持、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资格。对于虚报冒领扶持、补助、奖励资金的,市财政局和市会展办有权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列入会展不良诚信单位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会展扶持和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绩效评价
对市会展业扶持奖励资金实行预算绩效评价,严格跟踪问效。由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市审计局等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
五、其他
(一)适用对象:
在杭州行政辖区内办展办会的市场主体
(二)注意事项:
1、机构改革后,原市会展办并入市商务局,文中市会展办的职能由市商务局承担。
2、扶持、补助、奖励对象均为市场化项目,未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3、展览项目须符合我市会展产业指导目录。
4、品牌会展项目管理办法、“一事一议”办法另行制订。
5、申报主体需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备案、申报并提交资料。
(三)关键词解释:
1、市场主体:指从事会展项目举办的企业、非盈利性机构,不包括个人。
2、贸易类展览:以贸易成交为主的展览,非以个体消费为主的展览、展销。
3、知名跨国会展企业:在全球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5个国家以上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员工规模不少于500人的会展企业,属于会展知名国际组织的会员(如UFI、IAEE、ICCA、UIA、IAPCO、PCMA等)。
(四)解读机关:
《办法》由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市商务局会展处,联系电话:85253626;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电话:87802639。
(五)施行时间:
该工作属于阶段性工作,有效期限为《办法》出台之日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