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8)2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9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福利保障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1〕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6/8/15。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对本市企业保建食品费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调整为3.75元/天;
乙类调整为3.25元/天;
丙类调整为2.70元/天。
二、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调整为2.70元/天;高温季节含盐菜汤调整为1.85元/天;企业保健食品费标准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在原渠道开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