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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实施细则(施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实施细则(施行)的通知

舟政发〔1999〕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舟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稳定推进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现新旧分配体制的平稳过渡,根据《舟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职工,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住房标准面积(按夫妻双方职级高一方享受)上限分别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办法按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扣除住房补贴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应支付单价乘以差额面积给予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一方确实无法落实的,经双方单位协商,也可由另一方单位部分或全额负担。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一(上年经济适用房平均价一住房补贴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应支付单价)×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房改购房时房改标准内面积(含阳台)的差额。

第三条 对1 9 9 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对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本市上年经 济适用住房平均价与规定住房标准面积(按夫妻双方职级高 一方享受)上限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

工龄住房补贴额为市区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规定住房标准面积及1 9 9 5年底前工龄的乘积。

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 0%,工龄住房补贴资金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自负担,一方确实无法落实的,经双方单位协商,也可由另一方单位部分或全额负担。

第四条 《方案》中所称的无房户是指夫妻双方未享受各种住房优惠待遇的。各种住房优惠待遇是指:

(一)购买房改房。即按房改成本价、综合价、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二)参加集资建房。

(三)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

(四)享受住房补贴。

(五)房改区域内已批地建房的。

第五条 租住规定不可售公房的职工,退出其租住的公房后,可按无房户申请住房补贴。不可售公房的范围按浙房改(1 9 9 5)2 5号文件规定执行。

租住规定可出售公房的职工,不能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所租住的公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可按面积差额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方案》出台后,原购房改房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给原产权单位。

第六条 已享受各种住房优惠待遇的职工离婚后不得再享受各种住房优惠待遇,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按各自的住房标准面积差额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再婚的,另一方没有享受各种住房优惠待遇的,可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第七条 离休干部家庭中一方已去世,在世一方未再婚的,享受住房补贴时已故一方生前工龄按规定计算。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未再婚的,可享受已故离休干部本人住房标准。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按浙政办(1 9 9 6)1 7 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资金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自负担,如夫妻其中一方因亡故、无工作单位、单位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住房补贴资金确实无法落实的,可由另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双方都不能落实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房委办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九条 企业改制过程中,应提留企业离休干部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已改制的企业,离休干部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可在国有股份的收益中列支。

第十条 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务、职称提高一年后,可视单位资金许可情况相应增发住房补贴。

在领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期间.因工资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十一条 在领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期问,因停薪留职、自动离职、被除名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的,从离开之月起,停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在领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十二条 职工在本市内异地调动后,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按新工作地的政策申领;职工在原工作地未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其未领足(年限)部分可按新工作地规定申领;职工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到新工作地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赠人的,职工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补贴存储余额纳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四条 职工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可不再发放住房补贴;职工收入与房价之比已达到合理水平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相近的企业,可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经济困难的国有企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住房补贴可逐步实行,也可以降低补贴比例、自行确定补贴面积标准或规定补贴限额;亏损的国有企业,可以暂缓实行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可根据住房补贴资金的到位情况和各单位分房条件,按照离退休、无房户、面积补差的顺序,结合工龄长短列出补贴计划,在一定年限内分期分批解决。离休干部和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予优先照顾。有能力的单位,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资金应争取在1 9 9 9年底前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1 9 9 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定向用于职工购买住房,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单位将补贴资金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帐户内,按规定计算利息,专户内的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 建立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市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市、县(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住房补贴的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在本实施细则出台前已自行补贴的单位必须《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纠正和规范。对违反规定多头补贴或变相增加住房补贴、骗取住房补贴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舟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