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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 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9〕7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4-24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 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4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