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26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各省辖市局可根据办法规定,适时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及应纳所得税额。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省局今年内将根据办法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