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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对宿迁市关于原事业单位人员刑满释放后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复函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对宿迁市关于原事业单位人员刑满释放后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复函
苏人社函〔2012〕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事业单位人员刑满释放后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宿人社发〔2012〕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04年6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管〔2004〕3号)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由所在单位负贵办理个人缴费退领手续,将其《养老保险手册》交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目前,全省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受刑事处罚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均按照此文件规定执行。请示中提及的《江苏省劳动厅对刑满释放人员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苏劳险函〔1999〕6号)中规定:“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职工被判刑刑满释放,其判刑前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重新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仅适用于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参保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判刑人员不能按照企业职工同等制度执行。

你局提出的“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对原事业单位被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认可”的建议在目前缺乏政策法规依据。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2/2/27/art_77263_9064137.html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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