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金经信产业〔2019〕87号
税谱®提示:金经信产业〔2020〕37号文件已增加一条:“四、本补充意见自2019年6月18日起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27日《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经信产业〔2020〕133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经信产业〔2022〕17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婺城区、金东区经商局,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区经(招)发局:
根据市政府《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
金政发〔2018〕47号
)和市府办《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条款,涉及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执行差别化享受比率,明确如下补充意见。
一、政策实施范围为纳入金华市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
二、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分配,以及省级及以上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不纳入差别化政策实施范围。
三、淘汰落后、环保督察整改等涉及的补偿性资金,分布式光伏补助等与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补助资金,不纳入差别化政策实施范围。
四、本补充意见自2019年6月18日起行。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5月17日
《关于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5-17 信息来源:金华市经信局
一、修订背景
根据市政府《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
金政发〔2018〕47号
)和市府办《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13号)等文件,对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A、B、C、D类的,分别给予财政奖励资金100%、95%、80%、不予补助的差别化政策措施。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政策执行范围规定不明确、个别政策冲突问题。
二、修订依据
1.市政府《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
金政发〔2018〕47号
)
2.市府办《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13号)
三、主要内容
1.政策实施范围为纳入金华市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未列入评价的企业,不受该政策限制。
2.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分配,以及省级及以上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不纳入差别化政策实施范围。本政策只针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属于省级及以上文件明确的专项资金,实施例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