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推动民营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台政办发〔201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8〕80号
)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是将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业用地改造优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或是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原城区工业用地退出工业项目用于发展第三产业,其核心是“优二”。它对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服务业、解决小微企业用地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范围
下列土地可列入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改造范围:
1. 按产业调整、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工业用地;
2. 布局零乱、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
3. 因城乡规划调整、需实施产业退二进三且尚未列入近期拆迁改造的工业用地;
4. 其他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属工业用地“优二进三”范围的用地。
国务院国发〔2006〕31号文件发布之后(即2006年9月6日后)取得的工业用地没有按合同约定条件执行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可以纳入“优二进三”改造范围,但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以及闲置土地、违法用地和权属有争议、查封和抵押未解除的工业用地不纳入“优二进三”改造范围,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政策。
三、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原则。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关内容和程序办理。各地要科学制订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专项政策,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加快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工作。
2. 规划引导原则。要发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制定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社会公示,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实施。特别是要做好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做到先规划、再实施,确保有序推进。
3. 市场运作原则。各级政府在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工业用地的基础性作用,探索政府、企业等多种投资开发模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开发改造。
4. 多方共赢原则。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制定相关鼓励政策,让利企业,充分调动原土地使用权人、开发投资者和落户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多方共赢。
四、政策支持
1. 鼓励低效利用土地的工业企业自行改造或经转让、入股等流转土地使用权后,对原工业厂房进行扩建、翻建和重建。重新改造开发后,容积率达到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1.6倍以上的(含1.6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奖励。为改造而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转让所产生的相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财政奖励。
2. 工业厂房经改造容积率达到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1.6倍以上的(含1.6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内按照生产项目的税收贡献度实行财政奖励。对原生产企业按财政收入地方所得(不含非税收入)增量部分的30%给予财政奖励,涉及一个企业多宗用地的,原则按改造地块占企业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计算;对新入驻的企业,按财政收入地方所得部分(不含非税收入)的20%给予财政奖励。
3. 鼓励相邻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联合成片集中改造。联合开发的工业用地,由产权人联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打破权属界限置换土地,合理调整布局,统一规划,连片开发;竣工后根据经批准的联合改造方案及产权人之间的约定,按非交易性过户分割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
4.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参与改造低效利用的工业厂房项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允许投资者按约定自用、出租或分割转让,实行统一管理。
5. 存量工业用地实施改造开发提高容积率的,免缴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
6. 对多宗工业用地合并进行成片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的,符合规划要求,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合并总面积的10%且单幅地块不超过3亩的,可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经项目主体申请,经批准可协议出让,按市场评估确认价缴纳土地出让金。
7. 对多宗工业用地合并为一宗土地的,各宗地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按其中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重新确定出让年限,差额年限补交土地出让金。
8. 因企业转型升级等原因,纳入工业厂房改造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由项目主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9. 对城乡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近期未列入区块改造计划的工业用地,在建筑主体框架不改动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对厂房进行适当改造,鼓励发展工业设计、产品研发、产品展示、物流仓储、管理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其土地登记用途可暂不变更。
10. 因公共利益和城乡建设需要,城乡规划已将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按规定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后向社会公开出让。
11. 低效利用的工业厂房通过政府收回或收购而退出土地的,需异地复建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重新安排工业用地。重新安排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与原用地面积相等,确属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不得超原用地面积的50%。
五、鼓励发展工业地产
1.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划定一定区域,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一定规模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开发工业地产项目,解决小微企业用地。
2. 提倡工业地产项目园区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以建造单元式厂房为主,实现公共设施共享、物业统一管理。
3.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低效工业用地,投资工业地产。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允许投资者按约定自用、出租或分割转让。对转让所产生的相关税收按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给予财政奖励。
4. 引导和鼓励小微企业租用或购买工业厂房,对入驻企业三年内生产项目产生的税收按财政收入地方所得部分(不含非税收入)的30%分财政预算年度进行财政奖励。
六、保障措施
1. 建立协调和集体决策制度。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工作政策性强,关联度高。各级政府一定要统筹谋划,加强领导,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凡涉及“优二进三”项目的审批事项,应当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审批等方式加快办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营造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
2. 建立公示和监督制度。“优二进三”项目审批前,应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进入审批程序;对“优二进三”项目的考核奖励,也要向社会公示;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严格执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各级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优二进三”工作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监察力度,进行全程监督和定期检查,并依法保障建设单位、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权力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3. 简化审批程序。“优二进三” 项目属重建、联建的,由发改、经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批;单个项目原地改造的,项目设计方案经建设规划等部门审定后报国土部门备案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各部门应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4. 建立奖励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在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范围内,积极制定实施优惠政策。按照“规划先行、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财政奖励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优二进三”奖励资金到位。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积极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