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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政办〔2012〕35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月10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北政发〔2017〕2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9日



北海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 ( 北政发〔2012〕9号,全面促进北海旅游产业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发挥扶持奖励资金使用效能,调动各方积极因素,促进北海旅游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  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扶持范围、额度及程序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扶持范围是对旅游市场开拓、旅游项目建设、乡村旅游发展、旅游商品研发、旅游服务与质量管理提高和旅游人才培养培训等工作中成绩突出,为促进北海旅游产业加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设立旅游市场开拓扶持奖。

(一)入境旅游接待扶持奖。

1.入境旅游增量奖。在上年的基数上,接待入境旅游者(含港澳台地区人员及外国人)在北海市内入住星级饭店1晚以上(含1晚)且游览收费A级景区2个以上(含2个)的旅行社,每新增1人给予100元扶持奖励。

2. 入境旅游总量奖。对在北海市内入住星级饭店1晚以上(含1晚)且游览收费A级景区2个以上(含2个)、年度自主组织境外游客人数总量达到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且排名前三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扶持奖励。

(二)旅游包机、专列扶持奖。对接待旅游者在北海市内入住星级饭店1晚以上(含1晚)且游览收费A级景区2个以上(含2个)的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扶持奖励:

1.对单次组织包机40人以上(含40人),国内旅游者按每人100元、入境旅游者按每人200元给予扶持奖励。

2.对单次组织火车专列400人以上(含400人),按每人50元给予扶持奖励。

第六条  设立旅游企业营销扶持奖。

(一)对年内按要求参加境外大型旅游会展的市内旅游企业,给予每次每单位5000元扶持奖励。

(二)对年内按要求参加境内大型旅游会展的市内旅游企业,给予每次每单位3000元扶持奖励。

第七条  设立邮轮旅游发展扶持奖。对经营北海至越南海上旅游航线满一年且年运载游客达4万人次、3万人次、2万人次的邮轮公司,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持奖励。

第八条  设立乡村旅游发展扶持奖。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从高到低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扶持奖励。

第九条  设立旅游商品研发扶持奖。 对在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和研发评比中,获得国家级前三名(等级)的单位和个人,从高到低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扶持奖励;获得自治区级前三名(等级)的单位和个人,从高到低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扶持奖励;获得市级前三名(等级)的单位和个人,从高到低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扶持奖励。

第十条  设立旅游餐馆发展扶持奖。对按国家标准GB/T26361-2010新评定为金盘级、银盘级、铜盘级的旅游餐馆,从高到低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  设立旅游购物店发展扶持奖。对按地方标准DB45/TXXX-2011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购物店,从高到低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5000元扶持奖励。

第十二条  设立旅行社发展扶持奖。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五星级、四星级的旅行社,从高到低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设立导游人员发展扶持奖。对新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资格证并换取导游证后在北海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1000元的扶持奖励;新取得俄语、韩语、日语、泰语、越南语等小语种导游资格证并换取导游证后在北海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的给予1000元扶持奖励。

第十四条  设立旅游行业先进扶持奖。对在由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重大评选和竞赛活动中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个人,有获奖等级的,按获奖等级从高到低分别给予1万元、8000元、5000元扶持奖励,无获奖等级的,按8000元给予扶持奖励;在广西重大评选和竞赛活动中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个人,有获奖等级的,按获奖等级从高到低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扶持奖励,无获奖等级的,按3000元给予扶持奖励;在全市重大评选和竞赛活动中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个人,有获奖等级的,按获奖等级从高到低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扶持奖励,无获奖等级的,按800元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五条   以上奖项每年评审一次。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每年的1月1日—30日内向市旅游局申报上年度的扶持奖励,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六条  申报第五条所列扶持奖项的旅行社,须分别按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报第五条中入境旅游接待扶持奖项的,须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旅游局提交《北海市旅游地接团队接待明细表(入境)》(附件1);

(二)申报第五条中旅游包机、专列扶持奖项的,须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旅游局提交《包机、专列旅游团队接待明细表》(附件2);

(三)市旅游局每年2月1日至28日对其申报奖项进行专项初审,初审时申报单位要据实提供以下业务台帐:

1. 入境旅游接待扶持奖,按单笔对应业务关系分类,提交以下地接团队业务台帐:

(1)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团队回执确认书或旅行社与游客直接签订的旅游合同;

(2)北海市旅行社导游委派及团队行程安排表复印件;

(3)北海市宾馆饭店确认的团队名单(含姓名及证件号码);

(4)团队入住北海市宾馆饭店的住宿费用发票复印件;

(5)游览景区门票结算单的复印件。

2.旅游包机(专列)扶持奖,按单笔对应业务关系分类,提交以下地接团队业务台帐:

(1)组团社与地接社团队传真确认件;

(2)包机(专列)协议;

(3) 北海市旅行社导游委派及团队行程安排表复印件;

(4) 团队入住北海市宾馆饭店的住宿费用发票复印件;

(5) 游览景区门票结算单的复印件;

(6)团队到达北海的交通票据。

第十七条  申报第六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扶持奖项的,申报单位或个人须按时向市旅游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申请奖励依据、申请奖励金额);

(二)国家、自治区及市有关评定批复文件或证明;

(三)单位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填报《北海市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第三章  优质旅游企业奖励范围、额度及程序

第十八条  优质旅游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全市优质旅游企业奖励资金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优质旅游企业奖励资金奖励范围是市辖的优质旅游企业:

(一)对新引进国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一级品牌进行管理的宾馆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新入选“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新入选“广西十强”的旅行社给予5万元奖励;

(四)对新评定为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对新评定为4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对新评定为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七)对新评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八)对新评定为自治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或乡村旅游区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以上奖项每年评审一次。申报单位必须在每年的1月1日—30日内向市旅游局申报上年度奖励,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第二十一条  申报第十九条奖励资金的,须按时向市旅游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奖励依据、申请奖励金额);

(二)国家、自治区有关评定批复文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引进国外知名酒店管理品牌的委托书、协议书及其他有效证明;

(五)填报《北海市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旅游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送市财政局核查。市财政局无异议的,市旅游局将审查结果和市财政局的核查意见一同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旅游局将审定结果在《北海日报》和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北海旅游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按程序审定后的扶持奖励资金,对补助到县区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将扶持奖励资金下拨到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申请单位;对已明确拨付单位且单位属于财政直接拨款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办理拨款;对不属于财政直接拨款单位或个人,由市财政局将款项下达到市旅游局,市旅游局直接支付到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奖项而产生重复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奖金,取消该企业两年内申报扶持奖励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  对全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或重大旅游务质量投诉两件以上的旅游企业,取消当年申请扶持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