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4-22 云国税函〔2008〕2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一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29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昆明市四城区及昆明高新区、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内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20%;
2.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5%;
3.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区(市)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
二、以上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适用于我省从事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