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经信审批〔2017〕28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经信规政〔2021〕180号)规定,全文废止。
2017年9月12日
宁波市制造业招商中介机构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制造业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市场化招商方式开展产业链招商,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 甬政发〔2017〕12号
)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制造业招商,尤其是“四基”产业链招商,成功引进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符合“3511”产业投资导向的非财政性制造业直接投资,并在国内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产业平台等(不含政府部门、财政拨款设立招商机构和自然人)。
第三条招商中介机构确认
对以市场化方式新引进产业投资项目,并在项目介绍、推荐、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经投资方和项目落户地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第四条奖励申报条件
招商项目奖励分为产业投资类和生产性服务业类中的工业软件、工业设计、研发机构(含创新中心)、“制造业+互联网”重大平台项目(以下简称“生产性服务业类”)。
(一)申报产业投资类项目奖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为新引进注册的于2017年起开工建设并发生实际投资。
2.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在5000万元以上(含),其中集成电路、智能装备等八大细分行业的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在2500万元以上(含)。
3.项目已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二)申报生产性服务业类项目奖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为2017年起新引进注册登记。
2.单个项目累计实际投入(设备、仪器、软件和人才引进投入,下同)在500万元以上(含)。
第五条奖励标准
1.产业投资类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属于集成电路、智能装备等八大细分行业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2.生产性服务业类项目,按照单个项目累计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项目资金认定
1.本办法所涉及投资额确认原则为:设备、仪器已到厂或软件已应用并开具发票,其中已付款60%(含)以上的按全额计入投资额,不足60%的按实际付款额计算确认投资额;土建投资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确认投资额;人才投入按缴纳社保的人员实际发放工资数计算确认投入额。
2.产业投资类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生产性服务业类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确认。
3.外资项目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奖励程序
1.备案。经招商中介机构引进有可能获得奖励的签约项目,在项目签约后,由项目引进相关职能部门向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并提供项目及中介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招商中介机构向项目落户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落户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并确认后,统一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项目在网上进行公示。
4.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行文下达资金。
第八条 其他规定
1.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在政策执行期限,可根据实际投入情况分期申报,也可累计申报。
2.生产性服务业类项目中人才引进投入,是指企业引进并已在宁波交纳社保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及以上人才工资报酬。
3.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