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财企〔2019〕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5月25日)规定,继续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2号)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莲都区财政局、经商局,丽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19〕7号)等文件,规范丽水市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扶持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丽水市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
2019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19〕7号)等精神,规范丽水市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丽水市开放经济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五年,优先使用省级切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重点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经贸企业或相关机构。
(二)企业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三)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外贸流通业发展,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二)支持国际贸易协调发展,优化国际贸易结构。
(三)支持引进外资,扩大我市有效投资。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五)支持商务载体创新建设,优化商务发展环境。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外贸事业发展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兑现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时间
除有特别规定外,专项资金采取按年申报、事后拨付办法,项目单位每年3月底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申请展(博)览会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出国任务批件或组展方邀请函复印件;
3.参展申请表及摊位确认函原件和复印件;
4.参展费用清单、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展人员护照(含签证页和出入境页)原件及复印件;
6.参展摊位、参展人员照片及视频电子版。
(二)申请境外考察项目需提供材料:
1.项目申请表;
3.出国人员护照(含签证页和出入境页)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考察总结报告。
(三)申请出口名牌奖励和商标注册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出口名牌批准证书;
3.商标注册项目合同(报价单)原件或复印件;
4.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费用支出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专利申请项目合同(报价单)原件或复印件;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申请费用支出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国际管理体系和产品国际认证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认证项目合同(报价单)原件或复印件;
3.认证代理机构的认证资质相关文件复印件;
4.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认证费用支出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奖励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3.原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及保费计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3. 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应诉、组织企业参加行业抗辩补助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行业主管部门涉案通知;
3.应诉授权委托书或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费用清单、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九)申请进口奖励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十)申请服务贸易奖励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境外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开展业务的台账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申请引进外资奖励项目需提供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出资证明书、银行凭证或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申请境外投资奖励资金、前期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境外企业(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翻译件原件;
3.境外企业(机构)资本金(运营费用)汇款凭证复印件;
4.我国驻当地国使领馆经商处的证明文书;
5.境外公司(办事处)上一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6.前期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相关服务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十三)申请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境外企业(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翻译件原件;
3.境外企业(机构)资本金(运营费用)汇款凭证复印件;
4.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的证明文书;
5.企业资源回运保费明细清单。
(十四)申请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合同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保函及支付费用凭证。
(十五)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合同复印件;
3.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的证明材料。
(十六)申请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保费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境外企业(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翻译件原件;
3.境外企业(机构)资本金(运营费用)汇款凭证复印件;
4.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的证明文书;
5.境外投资保险合同及保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十七)申请境外设立专业市场资金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境外企业(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翻译件原件;
3.项目合同复印件;
4.合法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5.中介机构财务会计审计资料;
6.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的证明文书复印件;
7.同意设立专业市场相关材料复印件。
(十八)申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资金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境外使(领)馆经商参处意见;
3.项目合同复印件;
4.原始统计凭证或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相关材料复印件。
(十九)其他
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外经贸领域工作扶持资金,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兑现流程
(一)材料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直企业或机构,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份报市商务局。
(二)材料审核。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核验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根据需要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就申报单位的信用情况向市信用办进行征询。市商务局初审后将相关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含汇总清册)、审计报告(若有)和相关证明等材料一并送市财政局复核。复核完成后由市商务局将审核确认后的企业名单及相关内容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联合下发资金拨付文件,并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供收款凭证及承诺书。
(四)其他
1.符合申报条件的丽水开发区、莲都区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辖区主管部门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市直企业流程办理。
2.资金兑付后辖区财政部门将企业原始申报材料退回辖区主管部门,辖区财政部门仅保留辖区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含汇总清册)及征信证明等必要材料。
3.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有明确扶持对象的,按照资金下达文件拨付;未明确扶持对象的,由辖区主管部门会同辖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方案明确后由辖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申报,申报材料由辖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辖区财政部门复核,并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对上级下达资金予以兑付。
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外经贸领域的工作,由辖区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等组织实施及申报,申报材料由辖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辖区财政部门复核,并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兑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项目所在辖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或机构收到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确保“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同一项目不重复扶持,享受市政府单独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19〕7号)等政策延长执行,则本办法一并延长。
附件:1.丽水市本级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项
目申请表
2.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3.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