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委关于支持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建房[2018]3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 津住建发[2019]2号)规定,自2019年9月1日全文废止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区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津八条”及“双万双服促发展”的工作要求,创建良好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改革步伐,促进全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公司可参照上级公司资质等级提高开发规模
凡在津工商注册的一级、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上级公司”)全资设立的二层级、三层级公司(以下均简称“项目公司”),可由上级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制定质量管理方案,为项目公司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的保障,并将上述情况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参照上级公司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业务。
二、开发企业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扩大开发规模
为满足低资质等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开发建设的需要,开发企业按照相应等级资质标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管理方案,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参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开发业务。具体配置标准为:项目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的,按一级开发资质配置专业技术人员;项目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二级开发资质配置专业技术人员。
三、“以函代证”支持企业发展
凡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暂不能达到资质年检要求的开发企业,参照市政府“告知承诺制”方式,由项目所在区相关部门出具强化项目监管说明和企业出具限期增加专业技术人员承诺(保障性住房、示范小城镇等开发项目仅需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强化项目监管说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函,“以函代证”支持企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四、支持和鼓励开发企业提升资质等级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不断增强自身实力,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和企业竞争力,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自身开发项目业绩外,可将在津的全资子或绝对控股项目公司的开发业绩,按持股比例将相应开发面积纳入其开发业绩,在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和升级时使用。
五、工作要求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资质核定和年检等方面的服务和政策解读,指导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建设,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定期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从事开发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公开曝光。
3.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围绕强化项目质量监督,将房地产企业资质与开发建设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监督项目监理企业履行主体质量责任,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到位,严格依照国家规范开展监理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5.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落实主体管理责任。项目公司参照上级公司资质等级承担开发业务的,上级公司履行监督职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设置监督检查机构,建立监管制度,每月指导、检查项目公司开发经营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防范质量隐患。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上级公司要向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关于项目公司开发经营行为的检查情况。
特此通知
2018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