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农〔2017〕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有农业的区财政局、农委、市级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238号)要求,现将相关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关于《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5〕106号)

将津财农〔2015〕106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中“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区和市级相关部门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建议”修改为“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区和市级相关部门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受灾程度和相应补助标准进行测算,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建议”。

二、关于《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14〕64号)

将津财农〔2014〕64号文件第七条中“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市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耕地、渔业等资源状况和畜牧业发展情况提出保护与治理任务,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修改为“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市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耕地、渔业等资源状况和畜牧业发展情况提出保护与治理任务,按照确定的因素及权重,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三、关于增加有关审批事项责任追究条款问题

在《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5〕106号)第十五条、《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14〕64号)第十三条、《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5〕18号)第十条、《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6〕114号)第二十条中,增加第二款,内容是:

各区财政、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修订,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 财 政 局                 市 农 委

2017年4月21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