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4〕7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规范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巩固我市区域性医疗中心地位,根据《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意见》 ( 徐政办发〔2018〕8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17日
徐州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巩固我市区域性医疗中心地位,根据《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资金。包括新增徐州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专项资金和原医学重点学(专)科建设及人才培养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是项目具体实施及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资金配套、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配合做好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项目的遴选、审核、资金分配、日常监管、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监督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创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引进临床医学专家团队、柔性引进卫生高层次人才、全职引进特聘人才、临床技术骨干研修项目及省级及以上学(专)科和人才项目奖励配套、市级学(专)科和人才项目资金补助等。
第五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培育项目。5年培育期,市财政每年给予50万元的创建培育引导资金,项目单位按1:3安排配套资金,用于科研课题、技术引进、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成功创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75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
第六条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获得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单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
第七条 引进临床医学专家团队项目。项目周期5年,共分三类,按年拨付。A类团队给予总额1500万元的专项补助;B类团队给予总额1000万元的专项补助;C类团队给予总额500万元的专项补助。
第八条 柔性引进卫生高层次人才项目。项目周期2年以上,一次性支付。根据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协议,按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30%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助,单个人才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全职引进特聘人才项目。必须为2018年及以后引进的人才,逐年后延,一次性补助。共分三类,A类、B类、C类特聘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安家补贴。
第十条 临床技术骨干研修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项目周期自申报日至资金下达后1年。
第十一条 省级及以上学(专)科和人才奖励配套项目。根据省以上项目周期,按照文件进行配套或奖补。
第十二条 市级学(专)科和人才项目。按市级学(专)科建设、人才培养计划和《关于实施徐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六项工程的意见》等要求,对市级诊疗中心、重点实验室、优势学科、临床重点专科、薄弱重点专科、医学杰出、领军、优秀、重点人才进行补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批复流程。
每年2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并公布专项资金补助方案。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专项资金补助方案,进行项目资金申报。
3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集中对各医疗机构申报事项进行论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论证结果择优对项目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提供资料:
(一)新增徐州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项目:
1.提供与对方单位(个人)签订的协议书(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培育项目除外);
2.与市卫健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3.引进临床医学专家团队和柔性引进卫生高层次人才项目还需提供项目落地实施进度说明;
4.延续项目提供当年资金预算表。
(二)原医学重点学(专)科建设及人才培养项目: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复印件;
3.延续项目提供项目资金申请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所涉及的设备购置、材料耗材、人员劳务、课题研究、论文版面费、评审、报奖、申请专利、成果推广、国外国内进修、培训、学术技术交流合作、安家补贴等。
第十七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培育项目、省级及以上学(专)科和人才奖励配套项目、市级学(专)科和人才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实施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总负责人、项目具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引进先进的医院项目管理经验、提升我市整体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科研能力、培育国家级重点专科,培养高层次卫生人才,提高我市医疗卫生队伍的学术地位和区域影响力。市卫健委每年应对专项资金设定具体绩效管理目标、组织对受助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的过程管理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并在项目考核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考核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自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百分制考核,业务考核占70%,项目过程管理和财务管理占30%,考核标准另行下发。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在项目期内专项资金可以继
续给予补助。考核不合格的项目:
1.若为一次性项目,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再次考核仍不合格,撤销项目,收回已投入项目资金;
2.若为延续项目,暂停拨付下年项目资金,再次考核仍不合格,撤销项目,收回已投入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财务管理混乱或者过程管理混乱,停拨项目资金,限期整改,不能如期整改到位的,撤消项目、收回已投入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撤销项目,收回已投入项目资金,停止项目单位3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1.编制虚假预算,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套取资金的;
2.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4.虚假承诺配套资金,骗取专项资金的;
5.虚假承诺项目落实实施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上资金收回情形的,由申报单位将补助资金上缴财政,收回资金用于补充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办法自2019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
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