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8〕5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0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945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的审批程序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提出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书(应书面说明代表机构所在国家、设立的时间、机构性质、业务范围等内容);
(二)代表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三)我国政府部门批准该代表机构设立的证书(或文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以及提供的证明文件审核后,以文书形式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