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7-11-08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8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便于企业执行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现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