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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8〕1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2-0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分季或者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由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原则上应尽量采取分季预缴方式。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