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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1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0〕4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深入实施市委“四大战略”,一手抓为农服务,一手抓本级经济,大力推进“新网工程”建设,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加强组织队伍建设,经济活力和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成为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对于统筹我市城乡发展,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方向和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原则,推进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着力强化服务功能,发展壮大社有经济,加强组织体系建设,不断实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和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三)加快发展农副产品流通网络。推进供销合作社农产品连锁网络建设,加快农产品配送中心、展示展销中心、直销门店等营销平台建设,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重点培育发展供销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农副产品集配中心等项目建设,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功能集聚,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形成有效对接。对供销合作社企业销售符合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可以按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流通型、加工型企业,可优先认定为农业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落实国家对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土地供应按工业用地对待的政策,并在项目审批、税收政策、财政补助和融资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供销合作社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按规定享受有关支农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产品互联网销售平台建设,积极组织农产品营销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四)加快发展农资经营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赋予供销合作社承担当地农资市场调控职能,建立完善市、县两级农资淡季储备制度,加快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区域配送中心建设。对供销合作社承担化肥、农药、防汛等应急救灾重要物资的储备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农资经营的传统优势,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现统一采购、跨区域物流配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大力推广示范门店、标准放心店和庄稼医院建设。简化农资连锁经营网点的行政许可、安全评估等相关手续,实行分支机构的网点审批由总部统一办理。进一步推广技物结合经营服务模式,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推进农化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努力拓展市外市场,为台州“走出去”农民提供更好服务。加大对上游市场的投入与开发,引进优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资产品。进一步加快种业企业发展,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不断开发适合台州实际的种子种苗;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扶持,促进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五)加快发展城乡日用品消费网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整合现有网点和社会资源,扩大经营范围,实现一网多用、双向流通。着力培育区域性商贸连锁龙头企业,开办综合型卖场,形成省市有龙头、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努力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镇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重点参与建设村镇连锁超市和社区便利店,坚持质量第一、配送优先、有序发展,提高商品配送率,提供优质服务,改善城乡消费环境。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管理规范、设施齐全、消费安全的烟花爆竹、食盐、家电、医药等经营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药品经营企业发展零售连锁经营,支持符合资格条件的供销合作社零售药店纳入各地医保定点单位。

  (六)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和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报废汽车、农用机械、废旧家电、电子电器产品等拆解业务和医疗废品、废旧纸张等回收业务,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台州市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建设。各相关部门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和研究行业发展政策时,要把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纳入其中。各地要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回收网点建设,鼓励发展连锁网点和电子网络在线收废。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按照环境友好、用地集约的要求,统筹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设施和场地,并协调好与其他用地的关系,合理解决用地指标,继续在项目审批、税收政策、财政补助和资金投入上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给予大力支持。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

  (七)加强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建设。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对系统内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并承担了一定的社会服务职能,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供销合作社要坚持合作经济组织特性,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体系创新,巩固提升经营性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公益性、社会性服务领域。不断加强系统合作与联合,整合社会资源,实行开放办社,切实增强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能力。工商部门要会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研究保护供销合作社名称(商号)的办法。

  (八)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镇(街道)中心基层社。加强基层社的制度建设,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大力加强专业合作服务和农村综合服务,重点发展具有组织凝聚力、品牌影响力、发展后劲力的典型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其新型基层组织。市、县两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对供销合作社领办参办的专业合作社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继续加强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强化农村综合服务。各地在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中,把供销合作社的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经营性服务项目纳入其中。各级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扶持综合服务社发展,落实综合服务社建设用地或场所,并简化卫生、工商、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各方面延伸到村级的服务可以综合服务社为载体,共同打造农村综合服务平台。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经营管理综合服务社。

  (九)加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行业协会建设。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和各类涉农培训工程,赋予供销合作社及行业协会承担全市农产品经纪人、庄稼医生、农资从业人员、再生资源从业人员等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职能。对供销合作社承担涉农行业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职能,同级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供销合作社经批准建立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给予一定的人员编制。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行业协会搭建各类服务平台,开展内联外拓、展示展销活动。

  (十)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总结推广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的“三位一体”改革经验。鼓励各农信担保公司建立县级服务网络,完善担保风险控制机制,各级财政给予担保风险资金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大对辖内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作和扶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条件成熟时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鼓励供销合作社所属符合规定的企业参股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应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四、增强供销合作社企业经济活力和服务能力

  (十一)继续加快社有企业改革发展。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经济来源和服务平台。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优先保证涉农企业的发展,对为农服务骨干企业要合理设置社有资本的持股比例。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支持社有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产权多元、开放发展、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企业集团。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管理创新、机制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不断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拓展业务新领域,各级政府要把适宜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公益性与市场化结合的相关项目交由其开发,政策上给予支持。各级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对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用地给予支持,落实用地指标。其中,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物流设施用地可按现行工业用地供应政策出让。对供销合作社开发以公益性为主或对当地为农服务、改善民生有较大作用的经营性项目,如各类配送中心(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展示展销中心、再生资源回收拆解相关设施等项目用地,要优先予以解决。社有企业要积极争取和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多渠道吸纳农民就业。

  (十二)严格规范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做好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资产的完整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体制,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行使社有资产的投资运营职责,保持社有资产运营、监管及其收益的独立性,由此而产生产权主体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在城镇建设中,因规划变更,需要对供销合作社的设施、网点进行改造的,在未造成土地用途改变前提下,应允许供销合作社按规划要求自行进行改造,国土、规划等部门要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服务,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其中,对建设为农服务基础设施而需要变更土地用途的,经批准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五、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和扶持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定位,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根据供销合作社的工作特点,明确和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要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国发〔2009〕40号文件和浙政发〔2010〕46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建立由上一级社对下一级社科学合理的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将适宜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依法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各级各部门在“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对接工作,把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重点项目等纳入相关规划当中。

  (十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201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等。本着尊重历史与现实,妥善处置基层社改制后遗留的具有争议的农村房地产权属问题。在城镇化改造中,涉及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与仓库等经营设施拆迁的,要落实“拆一还一”的政策,予以合理补偿。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通过视同、补缴等方式,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参保和社会保险欠费等遗留问题。

  (十五)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民主管理建设,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充分发挥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的领导班子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和责任心强,懂经营管理的优秀干部进入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在推荐任免供销合作社干部时,应听取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并根据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和所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促进供销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会同市供销合作社认真制定、落实具体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