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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财社〔2016〕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川财社〔2019〕38号 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我们制定了《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13日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扶持大学生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两类。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包括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确需新增的其他项目支出。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除用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外,还可用于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职业培训补贴、农民工劳务品牌培训补贴、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补贴、大学生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业指导补贴、大学生创业活动补贴、大学生创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就业创业证照工本费、就业创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支出(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除外)、发放人员津贴补贴支出、“三公”经费支出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各地就业创业状况及任务、财政状况及投入、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绩效、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结余情况、就业创业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级负责,各地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应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各有关单位申报的国家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定为国家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定额补助。

第八条 每年四季度,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央提前下达和省级预算安排情况,提前下达下年度中央和省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预算。每年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九条 各市(州)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和省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和人社部门;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十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州)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和期限合理确定。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统称《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可不提供此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材料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代为申请协议。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除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二)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在职职工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技师培训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企业应为在职职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三)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非毕业年度大学生在校期间可分别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州)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和期限合理确定,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非毕业年度大学生所在院校统计并向所在市(州)人社部门提出培训需求,人社部门根据需求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身份证、学生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四)农民工劳务品牌培训。农民工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劳务品牌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同一个培训对象在相同的职业技能等级,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省确定初、中、高级技能培训综合补助标准,具体培训工种的补贴标准由市(州)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和期限合理确定,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劳务品牌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劳务品牌培训资金申报表、培训人员基本资料、培训方案、受训农民工身份证、培训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初级职业技能劳务品牌培训项目,培训合格率达到98%(三州为95%),全额拨付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8%(三州为95%),按培训合格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2%的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以上的,不拨付补助资金。

中级职业技能劳务品牌培训项目,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且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达到30%以上的(三州为20%),全额拨付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但职业资格证书获证率未达到30%的(三州为20%),按职业资格证书获证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2%的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以上的,不拨付补助资金。

高级职业技能劳务品牌培训项目,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且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达到50%以上的,全额拨付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但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未达到50%的,按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2%的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以上的,不拨付补助资金。

(五)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返乡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州)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和期限合理确定,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返乡农民工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学员身份证、培训花名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与鉴定收费标准一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按规定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不得高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州)财政、人社部门确定。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物价水平确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应当向所在市(州)人社部门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证明材料,学生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并报市(州)人社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各高校拨入享受补贴学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大学生创业补贴。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在我省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和在我省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 “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可以申领创业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万元。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

由个人领办的创业项目资料应附: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由创业团队领办的创业项目资料应附:团队负责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创业实体资料应附:领办人学生证(《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所需认定材料,由所在市(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创业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实行属地管理,由各高校和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共同负责。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由各高校负责受理,会同所在地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初审和公示;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由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初审和公示。经同级人社部门按月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补贴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创业实体账户或领办人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校大学生,在按规定获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后,可向其就读高校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贴息。申报材料应附:领办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复印件,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证明材料等。经高校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创业大学生贷款银行。

第十九条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具体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请材料应附:领办创业实体大学生身份证、毕业证或学生证、创业实体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表,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按合同期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创业大学生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创业实体账户或领办人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大学生创业指导补贴。对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聘请的创业专家、顾问为大学生提供创业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的,可给予一定的创业指导补贴。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的,不享受创业指导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财政、人社部门确定。创业指导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人社部门同意开展创业指导的正式工作方案,创业专家、顾问的身份证、工作证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参与创业指导的简要概况等。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专家、顾问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创业活动补贴。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为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举办创业讲座、报告、大赛、表彰、宣传等活动,可给予大学生创业活动补贴。各市县使用省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大学生创业活动补贴的支出,不得超过上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中用于支持本级大学生创业支出资金总额的5%。

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创业师资培训、创业提升培训、创业大赛等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经费,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和省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的经费,以及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相关工作经费等,由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按照审定的补助额度,纳入次年度省级相关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市县大学生创业活动补贴的申领使用办法,由市(州)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补助。对各级人社等部门审核认定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区(孵化基地),按照认定级次,由同级财政对本级认定的园区(基地)给予补助,也可对上级认定的园区(基地)给予补助。对初次评定为省级园区(基地)的,给予30万元补助;对复核合格的省级园区(基地),给予15万元补助;对市县级园区(基地)补助标准,由各地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其他支出。包括《就业创业证》工本费等就业创业工作必需的证照工本费支出;就业创业宣传工作所需资金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确需新增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省财政根据各地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量、财政困难程度和服务效果等,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的额度,专项用于对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有困难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补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44号)规定执行。

各地可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购买目录为: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工作;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技能培训项目验收;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劳动力资源调查;社区就业帮扶;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以及省级以上(含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等支出。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地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和题库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地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每年要在部门官网上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高校平台内的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高校平台外的创业补贴,应由负责初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创业所在地公示。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控风险防范。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同时,对本地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适时开展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下一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1〕65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1〕283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级劳务品牌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3〕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