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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到期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到期失效】
沪劳保就(2008)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促进其稳定就业,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自谋职业的本市大龄失业人员,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标准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操作办法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 沪劳保就发(2007)11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五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