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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商务联发〔2014〕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0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商务发〔2020〕4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商务发〔2022〕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商务发〔2023〕7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商务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浙台经贸合作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步伐,更好地发挥开发区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并就组织申报第二批“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1.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第二批“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的申报工作,申报截止时间为

2. 第二批“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的认定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6家、20家。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9日


“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创建认定的管理,提升基地和园区的品牌知名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1. “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必须在经国家核准的开发区“四至”规划范围内或经省政府批准的整合提升、深化整合提升区域内;

2. 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 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导向,以国家和我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

4. 必须符合环境评价标准,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水平应明显高出开发区平均水平。

二、标准条件

(一)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主要由外商采取独资或合资方式,围绕国家和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规划建设,产业优势明显、综合配套完善、龙头企业主导、创新能力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地块或国际合作园区。

1. 产业规模。产业基地已经或在3年内能快速形成基地化的产业规模(一般在50亿元以上);新兴产业产值占本地区该产业产值的比重在10%以上,反映产业基地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力;产业基地新兴产业产值占当地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在5%以上,反映产业基地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力。

2. 增长潜力。产业基地新兴产业产值的增长速度,反映产业基地的增长潜力,近3年内均增速超过10%。

3. 集聚能力。龙头企业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强,龙头企业产值占产业基地新兴产业产值的10%以上;产业基地集聚的上下游企业数超过10家,且企业总数占全部园区总数的30%以上。

4. 创新能力。以下指标应显著超过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人均劳动生产率; 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数量占从业人员数量的比重;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和高新产品出口。

5. 绿色指标。主体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及污染物排放量、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基地行业,不同允许采用专项认证(如生物医药采用“GMP”认证)。

6. 集约发展。以下指标应显著超过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累计投资密度、当年工业土地产出率、当年亩均土地税收产出率。

7. 国际化程度。产业基地企业资源国际化配置和产品国际化销售比重在20%以上,反映产业基地的国际化程度。

(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园区由一家知名企业独立建设或由行业领军企业担纲联合其他企业组建,专业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为便于认定,主要分为两大类型:

第二产业(制造业)类。主要指电子信息产业园、装备制造产业园、生物医药产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园、绿色能源产业园等。此类园区突出特色、重在品牌,充分体现园区社会价值;以定量标准为主,定性标准为辅,标准条件包括:

1. 产业规模。园区已经或在3年内能快速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一般在20亿元以上);新兴产业产值占本地区该产业产值的比重在10%以上;园区新兴产业产值占当地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在5%以上。

2. 集聚能力。龙头企业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强,龙头企业产值占园区新兴产业产值的10%以上;园区集聚的上下游企业数超过20家,且企业总数占全部园区总数的50%以上。

3. 创新能力。以下指标应显著超过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人均劳动生产率; 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数量占从业人员数量的比重;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和高新产品出口。

4. 绿色指标。主体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及污染物排放量、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园区行业不同,允许采用专项认证(如生物医药采用“GMP”认证)。

5. 集约发展。以下指标应显著超过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累计投资密度、当年工业土地产出率、当年亩均土地税收产出率。

现代(特色)服务业类。主要指工业设计创意园、物联网产业园、科技创新产业园、软件开发产业园、休闲文化产业园、总部经济产业园等。此类园区业态丰富、形式多样,标准不拘一格;以定性标准为主,定量标准为辅。其中:

定性标准为,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以上:

1. 总体发展规划编制科学合理,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

2. 已建成的初具产业规模,正在建设的发展前景良好;

3. 对所在地区产业支撑、引领、示范和带动能力较强;

4. 在全省开发区具唯一性,反映开发区水平有代表性。

定量标准为:

1. 增长潜力。园区新兴产业产值的增长速度,反映园区的增长潜力,近3内年均增速超过15%。

2. 集聚能力。园区集聚的同产业企业数超过20家,且企业总数占全部园区总数的10%以上。

3. 创新能力。以下指标应超过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30%以上:人均劳动生产率; 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数量占从业人员数量的比重;当年亩均土地税收产出率。

三、申报程序

(一)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可以申报一个新兴产业示范基地或一个特色品牌园区,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申报2个不同类型或同类型的。

(二)拟上报的基地和园区,需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准备申报材料“一书一表一图”,即《XX开发区创建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书》或《XX开发区创建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申报书》、《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或《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申报表》、“XX开发区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示意图”或“XX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示意图”。材料的编制具体要求为:

1. “一书”(《XX开发区创建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书》或《XX开发区创建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申报书》) 要求为:正文部分写明园区基本情况、产业定位、产业特色、规划和环评情况、已入驻或已签约大项目大企业介绍、配套政策、已获有关部门认定或授牌、领军团队等,附件应包括申报表和示意图。文本要求简练、有重点,篇幅原则上不超过4000字。

2.  “一表”(《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或《浙江省开发区预测特色品牌园区申报表》)要求为:按照附件表格填写,发展情况需填写上年情况,发展需填写二年后数字。如2014年提出申请,发展情况需填写2012年数据,发展预计需填写2016年数字。

3.  “一图”(“XX开发区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示意图”或“XX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示意图”)要求不变,即分别用红、蓝、黄粗线条,标注出国家核准“四至”范围、授权托管范围(深化整合提升后)、以及基地(园区)范围。

(三)开发区对申报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特色品牌园区相关材料初审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向所在市、县(市)商务(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商务(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联合行文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认定程序

1. 组织审查。由省商务厅组织,邀请省级相关部门、产业专家组成评委,共同把关。申报单位结合PPT演示作6分钟陈述,并回答评委自由提问;凡涉及到标准条件规定的数据,由申报单位负举证责任;评委经综合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示同意与否;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可确定为审核通过。

2. 实地抽检。评委一致认为需要进行实地考察验证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特色品牌园区),由省商务厅牵头,采取适当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到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察看。

3. 网上公示。对经过集体评审、实地察看等程序基本获得认可的产业示范基地(特色品牌园区),在省商务厅公众网上向全社会公示7天,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议。

4. 发文授牌。在实地抽检、网上公示基础上,将最终确定的产业示范基地(特色品牌园区)名单报送省政府批复同意,正式发文予以公布并授牌。

五、扶持政策

(一)财政支持。对认定的“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宁波除外)在省商务促进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给予专项支持。

(二)考评激励。作为我省开发区重点工作之一,成功创建 “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或“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将成为全省开发区综合考评的加分因素。

(三)集中推介。将由相关媒体,通过新闻宣传、专题宣传等方式,对第二批“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进行深入挖掘,集中宣传,做到创建工作“既出成绩、又出形象”;在省商务厅举办的全省开发区对外推介中,优先选择基地和园区。

六、后续管理及绩效评价

1. 园区考评。省商务厅将着手研究对基地和园区动态管理措施,推出考评机制,对基地和园区每两年考核评估一次,鼓励基地和园区的争先进位。

2. 动态管理。在考评机制的基础上,省商务厅将研究建立“退出机制”,对发展潜力不足、产业优势弱化、产业定位模糊的示范基地和园区,给予摘牌,确保“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的品牌含金量。

3. 特殊情况。基地和园区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环保事故、严重违反土地和建设规划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给予摘牌处理。

4. 绩效评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开发区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更好地发挥促进园区品牌建设工作的作用,如发现资金截留、滞拨、挪用等情况,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  开始实施。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 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2. 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申报表


来源:浙江省商务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