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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省属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省属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粤府函[2003]271号
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改善省属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偏低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在今年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同时,从2003年7月1 日起,为省属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已参加省社会养老保险.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2003年6月的养老金水平达不到以下最低标准的,以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

(一) 省属驻广州、深圳企业

1953年12月31目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30年以下(含30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150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124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108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90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30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22元。

1954年1月至195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5年以下(含25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138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112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96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78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5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22元。

1959年1月至1963年12月31口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0年以下(含20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于部126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100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84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66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0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22元。

1964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15年以下(含15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114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88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72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54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22元。

(二) 省属驻其他地区企业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30年以下(含30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104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79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64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54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30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1954年1月至195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5年以下(含25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98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73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58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48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5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1959年1月至196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0年以下(含20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92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67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52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42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0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1964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15年以下(含15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86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61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下部46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36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二、省属企业早期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具体金额。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每月随本人养老金发放。该项生活补贴纳入下一社保年度养老金正常调整基数。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