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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珠府〔2010〕1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保留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拥军优属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双拥办(市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珠海市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切实保障军人、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使拥军优属工作进一步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任期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切实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搞好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驻军在生活和营房设施建设等方面需要地方政府资助的经费,由当地双拥办负责协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六条 认真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军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事前与驻军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免缴通行费。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车站和港口客运站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有条件的要设立军人候车(船)室。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通达的地方,应尽量在部队驻地附近设站,解决部队乘车难的问题。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免费搭乘市内公共汽车。现役军人搭乘市内公共汽车享受优惠。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驻军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和驻军随军家属。

对拒不接收的,暂停办理其他干部、职工的调配录用事项。并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军队干部子女、当年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部队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按教育部门划定的省学区入学。对户口不在本市,需要在本市(本学区)就读的子女,教育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给予优先安排,并免收借读费。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各级教育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把抚恤补助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地方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医院应当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前夕,坚持组织拥军优属慰问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的生活困难等。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创先进活动。对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和士官,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第二十条 全市军民应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从大局出发,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地方主要领导应当主动与部队沟通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颁布的《珠海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珠府〔1998〕75号)同时废止。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