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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09〕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设施装备水平,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设施农业的重要性
  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是按照动植物生长所要求的环境,综合运用现代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发展设施农业,有利于破解土地、季节、水源等障碍因素,充分利用光温土等自然资源,有效提高土地产出率,丰富农产品供应;有利于推进农业标准化、机械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实现节本增效,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有利于拓宽农业投资渠道,带动大棚、喷滴灌设施等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农村内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设施农业的重要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把发展设施农业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和扩内需、保增长的重要措施来抓实抓好。
  二、发展设施农业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的目标,坚持市场主导、农民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农业主导产业为重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按照实际实用实效、设施与农艺相配套的要求,推进设施种养技术创新,完善配套技术,强化农艺控制,增强农民使用设施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到2012年,力争全省发展设施大棚、棚架栽培面积达到200万亩;山地竹林设施栽培面积达到70万亩;喷微灌技术应用面积达到200万亩;设施规模养殖比例达到85%以上,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内部饲养环节使用设施的比重达到90%以上;水产设施养殖面积达到45万亩;建成100个左右先进农业技术实验园,农业设施装备水平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设施和农业品种结构,政府在设施农业的公共部分和关键环节给予必要支持。二是坚持科学规划、挖掘潜力原则,结合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农机化发展规划,尽量避免与粮争地,拓展设施农业发展空间。三是坚持经济实用、效益优先原则,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易于操作、成本较低的设施,扩大设施农业技术的应用面。四是坚持农艺设施协调发展原则,推进工程技术与生物技术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
  三、发展设施农业的重点
  根据气候、资源、市场需求、产业基础和经济条件,我省发展设施农业总体上以农业主导产业为重点。
  (一)蔬菜。重点发展钢架大棚、新型覆盖材料、喷微灌设施、诱(杀)虫装置、山地微蓄微灌系统、肥水同灌设施以及工厂化育苗、机械化耕作移栽等配套设施装备与设施高效种植技术。
  (二)茶叶。重点发展茶园耕作、施肥、修剪、采茶、加工等机械装备与技术,以及喷微灌设施、防霜设施、害虫诱杀灯、供水系统等。
  (三)果品。重点发展钢架大棚、避雨棚架、喷微灌设施、果园耕作设备、害虫诱杀灯、防虫网等,以及采后商品化分级设备、储运保鲜设施设备。
  (四)畜牧。重点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化畜禽舍,配套供料、供水、供电、防疫设施以及控温、挤奶、孵化等自动化设施,排泄物处理以及农牧结合灌网等设施。
  (五)水产养殖。重点发展大棚、温室及其附属设施、池塘环境友好养殖配套设施,工厂化养殖水净化处理系统、自动化测控体系和配套养殖技术,深水网箱及其配套设施。
  (六)竹笋。重点发展蓄水池、输(送)水管道、喷微灌设施、小型机泵站、病虫害防治装备和新型竹林覆盖材料等。
  (七)花卉苗木。重点发展智能温室、钢架大棚、基质与容器栽培、工厂化育苗、喷微灌、控温控湿、供水系统、冷藏保鲜、花卉环保种植等设施装备与技术,耕整、播种、植保、起苗、收获等作业机械。
  (八)蚕桑。重点发展桑园耕作、桑枝修剪、供排水(喷微灌)、害虫诱杀灯、病虫防治,桑叶采摘、运输、消毒、切碎,蚕种催青、保护、处理,养蚕大棚、消毒、温湿度控制、鲜茧烘干、蚕茧初加工、桑果冷藏保鲜加工等机械设施与技术。
  (九)食用菌。重点发展机械化菌包(或培养料)生产线,菇棚、高压灭菌锅炉、高效节能灭菌设备、粉碎机、拌料(翻堆)、装袋机械、冷库、控温控湿、初加工烘干设施设备等。
  (十)中药材。重点发展大棚设施、喷微灌设施、供水系统等设备与技术,耕整、播种、植保、收获等作业机械,以及清洗、烘干、切片等初加工机械与技术。
  四、工作措施
  (一)科学编制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各地要按照整体布局、重点推进的要求,结合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引导设施农业集聚发展,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利用低丘缓坡、海涂等非粮田以及质量难以提升的低产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避免与粮争地。有关扶持政策优先支持利用非粮田发展的设施农业。
  (二)大力推进设施与农艺协调发展。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需求,大力推广低成本、高性能、多功能、易维护、易操作的农业设施装备。加快研究开发适合我省不同区域特点的农业设施装备,特别是要加强设施农业生产障碍治理研究,突破关键技术“瓶颈”。鼓励育种单位和种子企业协同攻关,选育推广优质高产的设施农业新品种。引导农业设施装备生产厂家与农业部门联合开发简便易行、先进实用的设施农艺技术,并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促进农艺与设施相配套。积极推进设施和农艺标准化,制订完善标准体系,加强对农民的应用指导和培训。大力发展种养结合、农牧结合型生态农业,推广高效、生态、安全的设施农业生产新模式,提高农产品品质和效益。
  (三)着力增强设施农业主体经营能力。加强对现有设施农业经营大户的培训与指导,提高经营主体素质。开展与发达国家有关部门、农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加快建立以“订单”为纽带的“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等经营机制,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紧密利益共同体。引导设施农业经营户组建合作社,开展技术、生产资料采购、农艺管理、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设施农业规模化、组织化经营水平。
  (四)加强对发展设施农业的指导和服务。省级农口部门要着重抓好先进农业技术实验园建设,各地要结合农业主导产业功能区建设,集中力量抓好一批设施农业示范点,引导科技户、专业户和有一技之长的农民进行科技示范,引导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发挥浙江农民信箱、党员远程教育网络的作用,为农民提供设施装备供应、生产技术、农产品销售等信息服务。建立责任农技员等农技人员联系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制度,指导设施农业经营户制订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应用先进设施农业技术等。省级农技推广项目要进一步加大对推广设施农业技术的支持力度。
  (五)努力增加投入。各级财政要整合支农资金,加大对设施农业的扶持力度,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推广、种子种苗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等项目资金要向设施农业倾斜,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利用非粮田新建扩建的设施栽培、畜禽规模养殖和特色水产等设施农业基地,其中对集中连片面积达到300亩(水产养殖核心区30亩)以上的标准化钢管大棚、棚架等设施农业示范基地,要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综合运用信贷贴息等手段,引导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社会资金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等多种方式投资设施农业。参照林权抵押贷款办法,积极探索设施大棚等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装备抵押贷款机制,拓展金融支农渠道。
  (六)积极探索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大型农用设施流转机制。进一步扩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逐步将设施农业机械、采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和渔业水质净化、控温、增氧、投饵、收割等机械设施按规定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提高装备技术水平。探索建立设施大棚、大型农用机械等的登记、评估机制,促进大型农用设施交易、流转,提高农业设施利用率,盘活农业资产。
  (七)认真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精神,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种养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建设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土地,并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设施农用地由县(市、区)政府审批,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审批手续由乡镇政府负责全程代办,审批过程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八)切实加强对发展设施农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设施农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组织编制设施农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整合农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设施农业集聚发展;农口部门要把发展设施农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农业保增长、促增收的重要工作任务来抓,为农民群众提供全程服务;国土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设施农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科技等相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