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8〕10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8-05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原享受15%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按照3%、2%、2%、2%、1%逐步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其中2010---2012年执行税率将高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由于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因此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税率的企业,不得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各基层局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小型微利企业管理
(一)不享受过渡税率,符合小型微利优惠税率的企业,在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月职工工资表和社保缴交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方可按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填报纳税申报表。各基层局要将已核实暂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建立档案。
(二)对在年度申报期间进行二次申报的企业,各基层局要将进行了二次申报的企业名单和已核实暂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名单进行比对。对企业已暂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其二次申报结果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补缴已按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三)在第四季度申报期结束后,已暂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当提交当年度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的实际发生额,逐户确定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企业当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季度已暂按小型微利企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2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